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普法工作,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根据《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 年广东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 2021 年度普法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广东省林业局 2021 年度普法工作要点
一、总体目标
2021 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局普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林业普法力度,提高林业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通过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不断推进林业法治工作深入开展,为全面实施绿美广东大行动、推动广东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安排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重要会议精神。
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部署,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运用广东现代林业学堂等形式,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专题学习培训。
(二)突出宪法宣传贯彻。
推进宪法宣传贯彻,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广泛参与 2021 年“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全系统“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大民法典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对国家机关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质量也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指导意见》精神,熟悉“民法典涉及行政机关的制度事项”,在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文件清理、合法性审核等工作上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不断提升林业工作者的法治素养。
(四)积极开展林业领域法律法规的社会普法。
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利用立法、执法、化解行政纠纷等过程开展普法,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解读。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局直属各单位班子成员要带头普法,进一步提高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知法、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把年度普法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参加全省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法院旁听庭审活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持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严格规范执法水平。
(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执法“三项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普法融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全员、全过程,增强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三)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平台,积极探索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教育学堂、在线访谈、公众号、微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将法治内容纳入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植树节、爱鸟周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实效。
附件
广东省林业局普法责任清单
名称 | 主要责任部门 |
党内法规 | |
党内法规 | 机关党委 (纪委) |
宪法、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政策法规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资源处、生态修复处、政策法规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动植物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林场种苗处、科技交流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公益林办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 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 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 康安全的决定 | 动植物处 |
行政法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资源处、生态修复处、政策法规处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资源处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 实施办法 | 生态修复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防治检疫处 |
森林防火条例 | 林火预防处 |
植物检疫条例 | 防治检疫处 |
退耕还林条例 | 生态修复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 | 动植物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动植物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管理条例 | 动植物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保护地处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 | 保护地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林场种苗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保护地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政务中心 |
地方性法规 |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 资源处、生态修复处 |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资源处、生态修复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动植物处 |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 生态修复处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 湿地处 |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 生态修复处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保护地处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 林火预防处 |
广东省种子条例 | 林场种苗处 |
省政府规章 | |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 防治检疫处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 偿办法 | 公益林办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防治检疫处 |
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 公益林办 |
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管理办法 | 保护地处 |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 改革发展处 |
主办单位:广东省林业局 联系方式:020-8172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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