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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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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外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粤林 时间:2001-02-21
(1997年8月26日 粤林[1997]07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厅外事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事工作是我省林业对外的一个窗口,各单位和参与外事活动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不损国格、人格,保持良好形象。
第三条 省林业厅外事外经处归口管理厅外事外经工作,负责邀请外宾、接 待外宾计划的拟定 与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程序报批、护照管理等外事管理工作。厅人 事处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四条 邀请和接待单位应事先将邀请信(代拟稿)连同接待计划(目的、内容 、人数、时间 、地点、费用),会厅外事外经处,并由厅外事外经处按程序报批。获准后由省林业厅通知 各接待单位执行落实。接待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或由外宾自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到因公出国(境)组团通知或邀请信,办理出国(境 )手续,应归口 厅外事外经处管理,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填写《广东省林业厅因公出国(境)人员呈批表 》,经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核,厅外事外经处提出意见后,报厅领导审批。
各处室及省林业厅直属企业、场的正职出国(境)的,经主管的副厅长、并呈厅长审核,单位 副职及以下人员呈主管副厅长审核后,由主管外事外经的副厅长签发报批。
除特殊需要外,任何人一年内因公出国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厅级人员需报省府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公费出国(境)有很强的目的性和任务性,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重点放在项目洽谈、专业培训、专题考察、出口贸易、产品展销等,严格控制一般性考 察;
(二)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三)不得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团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访问国家、 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四)严重亏损或连年增亏的企业,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派人出国(境)考察和培训;
(五)出国(境)培训一般应选择在发达国家,受训人员应是业务技术骨干,年龄男不得超过55 周岁,女不得超过50周岁;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厅外事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报批或参加组团。不得要 求或暗示我在境外的公司和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境)访问。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签名领取因公护照,完成出国任务回单 位两周内必须将 护照交回厅外事外经处统一保管。逾期不交的,厅外事主管部门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敦促交回 。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可报省外办宣布其护照作废,且今后不再受理其出访申请。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将出访情况写成考察(培训)报告,报 厅领导和省外办 备案及厅外事外经处存档。厅外事外经处要将出国团组从申请、出国批件、邀请信件、考察 报告等材料,按一团(组)一档进行归档保管。
出访团组应将在国外获取的外国重要资料交厅外事外经处,以便按国别、单位、个人统一输 入电脑,建立对外信息网络,供领导和厅内人员查询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厅外事主管部门定期在厅内公 布本系统人员出 访情况和出访结果等,接受群众监督。厅监察室要履行职责,加强纪律监督。对违反外事纪 律的出访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林业厅机关、省林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协会 、学会等社会团体。
附件:广东省林业厅出国(境)人员呈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