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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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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2-28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林业局

  2025年2月15日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大力发展现代化林业产业,推动广东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草原、湿地(以下简称“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发展林业一、二、三产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创新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经广东省林业局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管理,坚持自愿申报、依规评审、择优认定、定期复核、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林草湿等生态资源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交易额)的50%以上,且开展经营活动满3年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申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其资产总值、生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带动能力强。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服务等为纽带,有效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带动农户增收,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企业信用好。企业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行业准则,信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信用与社会形象良好。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法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单。

  (五)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组织结构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高效。近3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未发生涉林案件,产品质量在国家和地方抽检中无不合格记录。

  第六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采取百分制评审。具体指标详见《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附件1-1)。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要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2);

  (二)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材料;

  (三)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四)企业自有生产基地权属凭证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3年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荣誉、科研成果、产品质量认证等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县、市、省各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八条 申报材料提交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所在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局。中央所属企业、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广东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广东省林业局依照《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以百分制进行初审评分,获得60分以上的企业,列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第十二条  广东省林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组织实地核验。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实地核验和申报材料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经广东省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在“广东林业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广东省林业局发文认定并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广东省林业局每3年对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复核。 第一次复核在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后的第3年进行。企业应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附件1-3),并按要求报送反映经济运行、带动就业和农户增收等情况的经营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核企业征信、纳税、产品质量等情况。

  第十五条  复核监测管理发现有下列之一的情形,取消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命名并予以摘牌: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环保事故的;

  (三)企业已转产,不再以林草湿等产业为主业的;

  (四)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企业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或拒绝提供参加监测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命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广东省林业局在官方网站对被取消命名的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进行公示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七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其变更的文件、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申请书等材料,经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广东省林业局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1-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

         1-2.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1-3.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


附件1-1: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


企业类型

林业种植养殖

林产品加工型

林产品流通型

森林生态旅游康养型

其他林业服务型

备注


森林资源培育、林木种苗与花卉、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林下种植养殖等企业

木竹材加工、木竹藤家具、木竹浆造纸、森林食品饮料药材、木本油料、香料生产加工、林产化工等企业

木材市场、家具市场、人造板市场、林业园林机械交易市场林产品互联网电子贸易服务及其他林产品市场流通服务的企业

依托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资源,以森林旅游光观森林康养、休闲度假、山地(草原)体育运动、生态自然教育体验为主业的企业

造林施工、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抚育、林木采伐、林业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林业调查评估认证、权交易、新技术研发、园林工程及以园林、湿地和草地等生态修复为主业的企业


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规模(30分)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

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

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

年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

年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

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2.总资产

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减5分。

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减5分。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减5分。



企业经营状况

(15分)

1.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含50%)以下,计10分;在51%~55%(含55%)的计8分;在56%~60%(含60%)的计6分;在61%~65%(不含65%)的计4分;在65%以上计0分。                                                                

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2.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5%计2分,达不到计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企业信用(20分)

1.企业依法纳税,完成年度纳税或免税证明的计10分,未依法纳税或入诚信黑名单的取消申报资格。

可公开查询信息或具法律效力凭证。


2.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得10分,有不良信贷记录的减10分。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10分)

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带动农户100户,且每户年收入1000元以上计5分;每增加20户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创造当地农户就业50人以上计5分;每增加10人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创造就业人数100个以上计5分;每增加10个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企业与合作社、农户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凭证。



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生产基地(10分)

1.种植企业:龙眼、荔枝、榴莲、芒果、李、桃、梅、杏、桔等木本果树种植面积500亩及以上,或茶叶面积300亩及以上,或澳洲坚果、油茶等木本油料种植面积2000亩及及以上,或沉香、海南黄花梨等珍贵树种1000亩及以上,或松、杉、桉、竹等人工商品林种植5000亩及以上,或林木种苗、花卉培育、中药材等其他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1.木竹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计10分,每减少500亩扣1分,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有固定的交易场地或林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达到其中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经营总面积3000亩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办公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计10分;200-5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计6分;200平方米以下的,计3分。

企业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作为生产基地证明。


2.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有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有规范的养殖基地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2.林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省级以上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达到其中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3.林下养殖企业:基地面积300亩及以上计10分,达不到计0分。


企业产品竞争力(15分)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森林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以企业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2.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证书、森林认证证书、林(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2.年接待游客量达10万人次以上的计5分,没有的计0分。

2.有林业服务行业相关的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的计5分,没有的计0分。


3.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4.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优质奖证书的,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3.被评为国家AA级以上风景旅游区的计10分,没有的计0分。

3.被省、部级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计5分,没有的计0分。


5.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生产,或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4.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在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等方面有突破,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的计5分,没有的计0分。


6.有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7.有商标注册证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8.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在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等方面有突破,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附件1-2: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申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性质

以下单选: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独资

外资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以下单选:

林产品生产型

林产品加工型

林产品流通型

森林旅游康养型

林业其他服务型

企  业  地  址


创  办  时  间


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E-mail: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项          目

单位

代号

20  年

20  年

20  年

一、企业经营情况

——





1.注册资本金

万元

1




2.总资产

万元

2




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

3




3.总负债

万元

4




4.资产负债率

5




5.企业经营、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万元

6




其中:林草湿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7




6.净利润(税后利润)

万元

8




7.上交税金

万元

9




8.净资产收益率

10




9.林草湿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万美元

11




10.年接待人数(森林生态旅游康养型)

万人次

12




二、企业信用

——





1.依法纳税

是/否

13




三、企业在岗人数

——





1.小计

14




 其中:⑴签订合同职工数

15




⑵季节性临时工人

16




四、带动农户情况

——





1.带动农户数

17




2.带动农户增收

万元

18




五、基地情况

——





1.自有基地种植面积

19




2.带动农户种植面积

20




3.自有基地养殖面积

21




4.带动农户养殖面积

22




5.交易场地总面积(林产品流通型)

23




6.经营总面积(森林生态旅游康养型)

24




7.办公面积(林业服务型) 

m2

25




六、企业竞争力指标

——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6




2.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27




3.环保达标评定证明

28




4.森林认证

29




5.省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数

30




6.被省、部级认定的高科技企业

31




7.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或优质奖数

32




8.开发新产品或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

33




9.获得商标数

34




10.获得专利数或植物新品种权证数

35




11. 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林(农)产品产地、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等证明

36




12. 风景旅游区等级

级别

37




13. 企业的资质证书(林业服务业)

级别

38




企业简介(可另加附页):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省林业局意见:

  指标解释:

  1.企业类型:林产品生产型、林产品加工型、林产品流通型、森林生态旅游康养型、林业其他服务型;

  2.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独资、合资);

  3.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4.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产品成交额之和;

  5.合同关系是指以合同、订单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林草湿产品、提供生产资料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6.带动农户增收是指带动的农户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


附件1-3: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复  

复核单位:            (盖章)

复核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

企  业  名  称


企业性质

以下单选: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独资

外资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以下单选:

林产品生产型

林产品加工型

林产品流通型

森林旅游康养型

林业其他服务型

企  业  地  址


邮政编码


企业创建时间


龙头首次认定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E-mail: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项          目

单位

代号

20  年

20  年

20  年

一、企业经营情况

——





1.注册资本金

万元

1




2.总资产

万元

2




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

3




3.总负债

万元

4




4.资产负债率

5




5.企业经营、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万元

6




其中:林草湿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7




6.净利润(税后利润)

万元

8




7.上交税金

万元

9




8.净资产收益率

10




9.林草湿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万美元

11




10.年接待人数(森林生态旅游康养型)

万人次

12




二、企业信用

——





1.依法纳税

是/否

13




三、企业在岗人数

——





1.小计

14




 其中:⑴签订合同职工数

15




⑵季节性临时工人

16




四、带动农户情况

——





1.带动农户数

17




2.带动农户增收

万元

18




五、基地情况

——





1.自有基地种植面积

19




2.带动农户种植面积

20




3.自有基地养殖面积

21




4.带动农户养殖面积

22




5.产品交易场地总面积(林产品流通型)

23




6.经营总面积(森林生态旅游康养型)

24




7.办公面积(林业服务型) 

m2

25




六、企业竞争力指标

——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6




2.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27




3.环保达标评定证明

28




4.森林认证

29




5.省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数

30




6.被省、部级认定的高科技企业

31




7.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或优质奖数

32




8.开发新产品或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

33




9.获得商标数

34




10.获得专利数或植物新品种权证数

35




11. 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林(农)产品产地、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等证明

36




12. 风景旅游区等级

级别

37




13. 企业的资质证书(林业服务业)

级别

38




企业简介(可另加附页):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省林业局审核意见:

  指标解释:

  1.企业类型:林产品生产型、林产品加工型、林产品流通型、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型、林业其他服务型;

  2.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独资、合资);

  3.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4.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产品成交额之和;

  5.合同关系是指以合同、订单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林草湿产品、提供生产资料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6.带动农户增收是指带动的农户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