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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6-26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解决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系列调研和研究讨论,省政府于2023年5月22日印发了《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粤府函〔2023〕6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粤府函〔2017〕371号)为省政府于2017年12月30日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有效期五年。省林业局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发现粤府函〔2017〕371号文存在条款内容与最新政策不相适应等问题:一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职能发生变化,省林业局新承担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的职能,此前,自然保护区的相应职能由原省环境保护厅承担。二是相关工作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或者修改,如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者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但对于可调整的特殊情况,粤府函〔2017〕371号文未予以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涉及采购、勘界、安装等程序,往往耗时较长,按目前的实际工作进度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已出台新规范,需进行衔接等。三是我省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大部分因线性工程占用而开展,但对线路唯一性的审核没有明确要求。四是对以上跨或下穿等无害化方式穿越自然保护区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自然保护区破碎化,不利于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五是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已在机构改革后重组,粤府函〔2017〕371号文中的相关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鉴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对粤府函〔2017〕371号文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法发〔1995〕25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函》(林保函字〔2019〕142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函》(林函保字〔2019〕34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区字〔2020〕7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1419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环生态〔2020〕72号)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办〔2018〕28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8〕8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申报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发〔2018〕3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重组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34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做好稳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0〕2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2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关于机构改革后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的相关工作职责。《规定》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监管工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立和调整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及论证,并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向省政府提出建立和调整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二)关于简化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调整程序。取消设立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将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调整申请合并为一套程序。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调整申请均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重大线性工程项目穿越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对以上跨或者下穿等方式穿越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国家、省、市重大线性工程项目(下穿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保护区除外),如果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水体、海(河)床,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不调整自然保护区。

  (四)关于自然保护区自建立或调整之日起五年内调整的情形。如果有以下情况可在自建立或调整之日起不足五年调整保护区: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需调入保护区的;国家重大工程因开工进度要求亟需调整的;符合一定条件的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的。

  (五)关于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因拯救性保护等特殊原因,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组织开展资源本底调查,提出拟建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经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和提交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形成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六)关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要求。结合《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要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授权省林业局审批,其他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林业局审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关于自然保护区各功能分区面积的要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30%,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50%;明确了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不得减少核心区面积以及核心区、缓冲区的总面积。

  (八)关于勘界立标完成期限。勘界立标工作涉及经费下达、工程招投标、标桩订做、标桩设置等多个环节,耗时长,6个月内无法完成。按目前的实际工作进度,完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一般需要18个月左右,《规定》对工作时限进行了相应修改。

  (九)关于机构改革后的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制度。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相关条款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重组方案的通知》进行衔接。因机构改革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城乡规划等职能已划转,修订后,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不包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