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为有效地落实《办法》精神,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现将《办法》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适用对象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一)为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发展。林业龙头企业是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是林业经济的骨干力量。省林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我省万企帮万村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变化,为推进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多的龙头企业积极参与,需要培育更多的林业龙头企业引领推动,对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二)为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于2018年列入省政府权力清单其他项,出台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粤林规〔2018〕4号),该规范性文件于2018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已期满,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需修订实施。
(三)为规范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为不断壮大林业产业经营主体,有序规范开展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培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自愿申报、依规评审、择优认定、定期监测的要求,将我省企业规模大、科技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能力强、企业信用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培育认定为省林业龙头企业,为广东高质量发展贡献林业的力量。
(四)为我省培育更多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国家林草局《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二、制订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号)
3.《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林改规〔2023〕5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27号)
5.《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粤发〔2022〕21号)
6.《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24〕47号)
7.《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粤林〔2020〕33号)
三、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办法》起草阶段。为确保《办法》的适用性,省林业局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多次组织工作人员、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及林业产业专家进行研讨、修改,对申报条件,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等内容进行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阶段为征求意见阶段。《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后,先后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征求省林业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省内二十一个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截至2024年10月15日,先后收集到省林业局机关法规处、检疫处等17家处室单位,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河源市林业局等21家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等9家省委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其中提出意见的单位4家共17条意见,另有43家单位无意见。省林业局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纳梳理,经比对、讨论和审定,对其中15条意见进行采纳。最终形成《办法》(审议稿)。
第三阶段为审议审查阶段。一是专家论证评审。2024年10月28日,将收集上来的意见夯实到审议稿里面,组织林业专家进行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审议。二是对不公平竞争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2024年11月6日至12月5日,我局将《办法》在网络上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民到社会反馈意见。三是开展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2024年12月23日,我们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策文件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厅字〔2024〕39号)规定和省林业局关于政策文件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要求,组织对《办法》开展政策一致性评估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核查评估,各单位均无意见,《办法》内容符合政策性文件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事项清单要求。四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2024年12月26日,我局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77号)有关要求,对《办法》内容逐项逐条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核,《办法》内容均符合省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
第四阶段为审定印发阶段。经一系列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审查审核后,省林业局召开局务会对《办法》(审议稿)进行专题审议,审议修改完善后,我局按程序要求将《办法》(送审稿)函送省司法厅进行规范性文审查。2025年1月16日,经省司法厅进行审查,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5年2月15日我局对《办法》予以审定印发。
第五阶段为公布公示阶段。《办法》印发件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发布30日后施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部分,共十九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说明《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修改的依据、林业龙头企业定义、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原则等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为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至第八条依次从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实施百分制评审及申报材料提交流程等方面提出要求。
申报条件:将申报企业应符合五项条件。分别是企业规模大、科技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能力强、企业信用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申报类型:将申报企业分为五大类型。
1.林业种植养殖型。包括森林资源培育、林木种苗与花卉、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林下种植养殖等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5%(含65%)以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5%(含5%)以上。企业带动辐射能力方面,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带动农户100户,且每户年收入1000元以上。企业生产基地要求,一是种植企业其龙眼、荔枝、榴莲、芒果、李、桃、梅、杏、桔等木本果树种植面积500亩及以上,或茶叶面积300亩及以上,或澳洲坚果、油茶等木本油料种植面积2000亩及及以上,或沉香、海南黄花梨等珍贵树种1000亩及以上,或松、杉、桉、竹等人工商品林种植5000亩及以上,或林木种苗、花卉培育、中药材等其他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二是野生动物养殖企业其有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有规范的养殖基地。三是林下养殖企业其基地面积300亩及以上。
2.林产品加工型。包括木竹材加工、木竹藤家具、木竹浆造纸、森林食品饮料药材、木本油料、香料生产加工、林产化工等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5%(含65%)以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5%(含5%)以上。企业带动辐射能力方面,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带动农户100户,且每户年收入1000元以上。企业生产基地要求,木竹材加工利用企业其造林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林产品加工企业其有符合省级以上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3.林产品流通型。包括木材市场、家具市场、人造板市场、林业园林机械交易市场、林产品互联网电子贸易服务及其他林产品市场流通服务的企业。企业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5%(含65%)以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5%(含5%)以上。企业带动辐射能力方面,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带动农户100户,且每户年收入1000元以上。企业基地要求其有固定的交易场地或林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4.森林生态旅游康养型。包括依托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资源,以森林旅游光观、森林康养、休闲度假、山地(草原)体育运动、生态自然教育体验为主业的企业。企业年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5%(含65%)以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5%(含5%)以上。企业带动辐射能力方面,企业为当地农户创造就业达50人以上。企业基地要求其森林生态旅游康经营总面积3000亩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0万人次以上。被评为国家2A级以上风景旅游区。
5.其他林业服务型。包括造林施工、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抚育、林木采伐、林业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林业调查评估认证、林权交易、新技术研发、园林工程及以园林、湿地和草地等生态修复为主业的企业。企业年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5%(含65%)以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5%(含5%)以上。企业带动辐射能力方面,企业为当地农户创造就业达100人以上。企业基地要求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有林业服务行业相关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等。
以上五大类型企业信用方面要求守法诚信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或者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企业依法纳税,且有年度纳税或免税证明,企业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贷记录,此项不达标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取消申报资格。企业应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产品质量或者科技含量应当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对具有发明、技术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可相应放宽部分标准。
申报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简介、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金融机构或者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原件、带动农户数和农户增收等材料。
申报程序: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为单位,集中行文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后提请专家评审,最后将拟定的省林业龙头企业进行公示。
第三部分为认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办法》明确指出由省林业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和复核监测工作,经省林业局局务会审议,并将拟认定的省林业龙头企业名单经广东林业网公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企业,由省林业局发文认定并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部分为监测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运行监测要求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对省林业龙头企业进行复核监测一次,省林业局对企业的监测评价材料进行分析,提出监测评价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违规企业取消其省林业龙头企业称号以及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对认定的省林业龙头企业在有效期间变更企业名称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第五部分为附则,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内容包括规范《办法》解释权、实施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