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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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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先造林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6-08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全面推行先造后补造林模式,现将《广东省先造林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和省财政厅资源环境处反馈。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6日

广东省先造林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不断深化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行先造林后补助造林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等政策文件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造林后补助简称“先造后补”,是指政府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对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达到质量要求的造林,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造林主体一定资金补助的造林管理模式。该模式将作为传统政府投入造林模式的补充,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造林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迹地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

  第四条  造林主体包括具有林地经营权的农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

  第五条  先造后补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先造后补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动员、申报审查、制定计划、项目入库、检查验收、落地上图、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资金支付等,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先造后补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监管及评价。

  第六条  开展先造后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科学造林,保证先造后补实施成效,强化先造后补政策的约束效力和激励作用。

  (二)谁造补谁。发挥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参与造林的积极性,将财政资金分阶段按标准合规程直接补助到造林主体。

  (三)自愿公开。尊重造林主体申请意愿,准确告知、严格审核、公开公正,规范先造后补各个流程,保障造林主体自行选择合理途径造林,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重点优先。把生态区位重要、推进乡村振兴困难多的地区作为实施先造后补的重点区域,优先将规模大、影响广、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造林纳入先造后补计划。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七条  造林主体应当依法享有造林地经营权,依法持有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证书、造林地租赁合同或责任山承包合同等。

  造林主体应当知悉并同意先造后补政策的申请条件、造林要求、补助标准等,愿意先行投入资金选择指定配置模式造林,自愿承担造林风险。

  第八条  单个造林主体申请的造林地面积应达到30亩以上,不足30亩的,需联合其他造林主体共同申请。提倡多个造林主体在明确补助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联合申请先造后补,书面委托一人办理申请,推动规模经营。

  先造后补营造的林木未达到成熟林龄前不得安排采伐指标,同一造林地在一个轮伐期内仅可享受一次先造后补政策。

  第九条  先造后补造林应当采取下列树种配置模式中的一种:

  (一)优良乡土阔叶树种模式。选用优良乡土阔叶树种混交造林,优先选用《广东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中的阔叶树种。

  (二)珍贵树种模式。选用珍贵树种造林。我省栽培的珍贵树种主要有:红锥、闽楠、桢楠、沉水樟、格木、降香黄檀、土沉香、观光木、海南木莲、西南桦、桃花心木、任豆、火力楠、木荷、南方红豆杉等。

  (三)珍贵树种+木本粮油树种模式。选用珍贵树种和木本粮油树种混交造林,充分考虑木本粮油生长和经营等设置适当混交方式和比例。我省栽培的木本粮油树种主要有:油茶、板栗、澳洲坚果、油桐、油橄榄等。

  (四)珍贵树种+木本药材树种模式。选用珍贵树种和木本药材树种混交造林,充分考虑木本药材生长和经营等设置适当混交方式和比例。我省栽培的木本药材树种主要有:佛手、化州橘红、肉桂、杜仲、阴香、无患子、铁冬青、余甘子、八角等。

  (五)珍贵树种+用材树种模式。选用珍贵树种和用材树种混交造林,充分考虑用材林生长和经营等设置适当混交方式和比例。我省栽培的用材树种主要有:杉木、杂交松、橡胶、白腊树、栓皮栎、米老排、黑木相思等。

  第十条  造林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技术规范,参照执行《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造林当年及后2年应当每年进行至少1次抚育,且每次抚育完成后均应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先造后补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告知造林相关要求和流程安排,摸清群众参与意愿,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

  第十二条  造林主体于每年的5月之前向造林地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递交先造后补申请书、林地经营权、联合申请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明确造林主体身份、造林地基本情况(地点、面积、现状、权属、坐标等)、配置模式、预申请补助金额及联合申请的资金分配方案等。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主体申请情况,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将审查通过的申请纳入先造后补计划。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造林主体重新递交申请。

  已纳入先造后补计划的造林主体不需逐年重复申请。退出先造后补计划,需要造林主体书面申请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移出计划。

  第十四条  先造后补计划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的5月之前完成一次更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下达的年度造林和抚育计划任务,结合往年涉农资金分配情况,按照重点优先原则,合理设定次年先造后补计划面积。

  次年先造后补计划面积,不得超过相应年度造林和抚育计划任务。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涉农资金申请的要求,将次年先造后补的造林和抚育计划纳入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于6月之前完成项目入库申报。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审核指导,优化先造后补计划实施方案,增强可操作性,不因程序性、非原则性问题终止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之前,结合往年造林抚育资金安排情况、下一年度造林和抚育计划任务、相关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情况及同级预算编制安排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先造后补造林项目实施面积。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先造后补具体实施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造林主体,与其签订先造后补协议。

  先造后补协议应当明确造林主体和造林地的基本信息,约定造林和抚育的技术要点、种苗要求、配置方式和时间节点,细化验收标准,确定接收补助资金的造林主体个人账户。联合申请先造后补的还应当分别确定各造林主体个人账户及补助金额。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1月之前,将确定实施的先造后补造林项目,按照造林计划落地上图管理要求,上报计划造林图斑。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造林主体按照先造后补协议约定内容,于次年的5月之前完成造林任务,于每年的8月之前完成抚育任务。

  造林和抚育可以由造林主体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于9月之前根据造林主体申请组织现场验收,查验种苗质量合格率、造林抚育面积、造林树种、数量和成活率(保存率)、林木长势等造林和抚育成效指标完成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年:人工造林、迹地更新、低产低效林全面优化的造林密度每亩74株以上,低产低效林带状优化的造林密度每亩56株以上,采取“珍贵树种+”模式造林的每亩珍贵树种数量30株以上。抚育率100%,造林成活率85%以上,树种配置、树种混交符合设计要求,苗木长势良好,珍贵树种、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平均树高0.8米以上,用材树种平均树高1.2米以上。

  第二年:抚育率100%,林木保存率85%以上,采取“珍贵树种+”模式造林的每亩珍贵树种保存数量28株以上。苗木长势良好,珍贵树种、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平均树高1.5米以上,用材树种平均树高2.2米以上。

  第三年:抚育率100%,林木保存率80%以上,采取“珍贵树种+”模式造林的每亩珍贵树种保存数量25株以上。苗木长势良好,珍贵树种、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平均树高2米以上,用材树种平均树高3米以上。

  未经造林主体申请不得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安排先造后补资金。验收不合格的,允许造林主体整改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验收情况和补助资金发放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验收不通过的应当准确说明原因,并附上证明图片。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于10月之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先造后补资金发放方案,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于10月之前,将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先造后补造林项目,按照造林结果落地上图管理要求,上报完成造林图斑。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先造后补全流程中的申请、造林、抚育、验收、公示等相关材料和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先造后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省级财政涉农资金(生态林业建设资金和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财政资金等,市县林业和财政部门可按政策规定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先造后补工作,确保及时下达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造林模式、造林密度不同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设定造林和抚育的具体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拨付申请,经审核无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方案发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安排先造后补资金,加强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办法所称的“以上”“之前”“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