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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916/2020-0083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0-05-28
名称: [梅州]一男子非法捕鸟被判刑6个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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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一男子非法捕鸟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日期:2020-05-28  浏览次数:-

  “本人非法狩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诚心诚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严格守法,再也不滥捕野生动物。”2020年5月19日,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人李某荣在真诚悔过后,通过《梅州日报》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案件速览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期间,李某荣多次在兴宁市新陂镇新元村采用架网方式猎捕野生鸟类进行出售牟利,其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非法禁止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兴宁市检察院认为李某荣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决定将李某荣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赔偿、道歉

  立案后,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李某荣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围绕其行为性质、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等方面耐心细致释法说理,李某荣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公益的危害,表示深感后悔,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危害结果,兴宁市检察院认为本案涉案赔偿金额较小,且李某荣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已履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3120元,并在《梅州日报》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已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对公益诉讼案件部分终结审查。

  该案是兴宁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终结审查案件,从立案到办结,仅用时9天,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节约了司法成本,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有期徒刑

  该案刑事案件部分,2020年5月19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荣有期徒刑6个月。

  

  非法狩猎罪

  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狩猎罪作出了明文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禁止工具】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

  【禁止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

  相关通告

  县级以上政府可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梅市府〔2016〕32号)》规定:

  2017年1月1日起,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永久禁猎区;其他区域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

  2017年1月1日起,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式进行猎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