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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916/2020-0095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0-06-08
名称: [深圳]2人非法采伐“土沉香”树均获刑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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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人非法采伐“土沉香”树均获刑

发布日期:2020-06-08  浏览次数:-

  日前,两名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土沉香”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其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款二千元。

  财迷心窍 结伙上山非法采伐

  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和程某某相约从广东省电白县乘坐大巴到深圳采伐“土沉香”树,出发前两人各自准备了装有锯子、砍刀等采伐工具的背包。2014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和程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银湖山公园内小水库旁的山上,两人先用砍刀砍伐“土沉香”树若干株,再将砍倒的“土沉香”树干锯成若干小块放入背包内。

  当场发现 一人被抓一人潜逃

  当天下午2点,就在两人采伐“土沉香”树时,银湖山公园管理人员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程某某,并缴获采伐的“土沉香”树干2.9千克和木片1.9千克。被告人张某某则借机逃跑。经鉴定,被采伐的树干和木块具备瑞香科沉香属的木材特征,为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潜逃近五年后,在深圳市龙岗区一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有期徒刑三年 罚金二千

  经福田检察院提起公诉,福田法院先后于2015年5月18日、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福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非法采伐的“土沉香”树节及树片等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两被告人均未上诉。


  本想盗伐“土沉香”树大赚一笔,没想到最终锒铛入狱。对于这些,我们还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知法守法。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所谓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如何分辨什么是非法采伐、什么是毁坏?

  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

  如何认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森林是地球的心肺,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保护森林资源,杜绝滥砍乱伐,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与身体。盗伐林木不仅破坏国家森林资源,而且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