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受案范围:对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林业厅直属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办理机构: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省林业厅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理地址:中山七路343号省林业厅办公楼七楼
  联系电话:020-81813689
  办理依据:《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办理条件:⒈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⒉属于省林业厅的受案范围;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提供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申请人签收有关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间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省林业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将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受理的案件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立案审查。
  办理时限:省林业厅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林业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备注: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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