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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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2-05-25
主题:
药店能否经营穿山甲,天然麝香,海马等野生动物中药饮片
内容:
你好,请问一下药店批发企业等药品经营企业能否经营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炮山甲,麝香,熊胆粉等中药饮片,经营企业本身是否需要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海马药店批发企业等经营企业本身是否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才可采购销售,销售以上野生动物中药饮片时应具备什么资质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05-25
答复时间:
2022-05-25
答复单位:
广东省林业局
答复内容:

您好!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不同级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按不同规定管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主体如需合法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申请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的行政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利用。其中,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的请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目前该事项我省已委托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请咨询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海马等水生动物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请咨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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