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铃叮
留言日期:
2024-03-06
主题:
关于有”中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 的野生动物中药饮片药店销售零售问题
内容:
老师: 您好! 批发企业从中药饮片生产厂家采购的中药饮片熊胆粉、炮穿山甲能否销售给零售药店,这两个品种包装符合药品相关规定且加印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称“绿标”),票据齐全。 我司对这个销售行为把握不准,是因为林业、食药、工商等5部曾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及《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熊胆、麝香、羚羊角、穿山甲的中药饮片加贴有绿标零售门店能否销售? 盼复,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3-06
答复时间:
2024-03-06
答复单位:
广东省林业局
答复内容:

您好!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不同级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按不同规定管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主体如需合法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申请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的行政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利用。目前该事项我省已委托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请咨询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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