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开展“三山”保护条例宣传活动

  近日,韶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在莲花山国家森林公园入口举办《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现场咨询条例等形式,向市民解读《条例》有关条款,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率和保护意识。 

  在活动现场,志愿者耐心向登山的市民宣传《条例》的立法目的、保护原则、保护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动员大家积极参与、支持“三山”建设和保护工作。据统计,活动现场共悬挂横幅8条、张贴宣传海报66张、发放宣传单1000多份、环保袋和围裙500多份,市民参与热情高涨,纷纷为《条例》“点赞”,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场有市民表示,为了保护好我们的城市“绿肺”,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加入到“三山”生态保护的队伍中来。 

  据了解,“三山”作为韶关市城区的“绿心”、“绿肺”和“氧吧”,城市中的生态功能区和“后花园”,由于原有的法律法规界定不清,缺乏执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类破坏“三山”自然、人文环境的活动日益加剧。为此,韶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着手制定有关“三山”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经过多番“打磨”,《条例》于2018年12月27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三十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保护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厘清“三山”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各自职责定位,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履责、社会参与的多元管理制度,并一一列明有关职责。另外,在社会参与方面规定举报、投诉、自愿服务等制度。为了有效加强对“三山”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编制保护规划要求和制度,设置建设控制、禁止建设和周边控制条款。同时,设置林木保护、病虫害防护、森林景观提升、设施建设等条款。此外,《条例》规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条例》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经营管理、禁止性行为管理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处罚。其中,列明社会各界意见比较集中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有违公共管理秩序行为的罚则。 

  当前,韶关正在全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力争到2021年建成全省乃至全国首个全域国家森林城市的地级市。这部充满“绿意”的《条例》,正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相得益彰。正如《条例》第四条指出,要秉持“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于山、融山于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设理念,利用“三山”自然风景资源,建设可供公众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城市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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