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判刑罚款公开道歉

  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我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筑牢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一男子多次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购买国家保护动物,汕头市潮阳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张某杰先后于2018年10月21日和2019年7月8日通过微信向涉案人吴某展(另案处理)以每只400元的价格购买2只绿鬣蜥进行饲养。2018年某日,被告人张某杰向名为“植苔-微景,盆景,造景”的微信用户(身份不明)以400元的价格购买1只“中美洲刺尾蜥”(栉尾蜥)进行饲养。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杰在某淘宝店铺(该店铺使用人为陈某浩,未到案)以500元的价格购买9只变色龙(避役属物种,其中4只已死亡)进行饲养。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杰与名为“希望在明天”的微信用户(身份不明)进行联系,后该网友赠送1只鬃狮蜥给被告人张某杰进行饲养。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查获2只绿鬣蜥、1只“中美洲刺尾蜥”、5只变色龙和1只“鬃狮蜥”。经鉴定,查获的2只疑似绿鬣蜥确定为绿鬣蜥、5只疑似变色龙确定为避役属物种、1只疑似栉尾蜥确定为黑栉尾蜥。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的规定,绿鬣蜥、避役属所有物种、黑栉尾蜥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查获的1只疑似鬃狮蜥确定为鬃狮蜥,不属于我国保护动物,也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张某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7月28日,经汕头市潮阳区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张某杰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杰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支付了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6000元。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将上述协议的内容在《羊城晚报》上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限内没有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出异议,现公告期限已届满。2020年9月1日,张某杰在《汕头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其亲属已积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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