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县林业局执法大队人员在辖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在某村的某山场内堆放着来源不明的樟树、泡桐原木和枝丫材,执法人员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有关人员,得知该木材是某企业在邻县乡镇非法收购而来,后经过磅涉案木材为9.52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林业局对涉案木材进行没收并变卖所得,同时对该企业处违法收购木材价款2倍的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职业化、链条化非法收购林木行为,不仅对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还成为持续引发非法采伐的诱因。在本次案件中,涉案企业收购的木材中包含樟树,虽然2021年樟树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移除,但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对野生樟树进行采伐,否则可能涉嫌滥伐林木,涉木企业更应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违规收购非法来源木材。
本案中涉案木材来源于邻县乡镇,由此提示林业主管部门在以往的森林资源监管工作中,不仅要对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监管,更需要加强在跨区域木材流通监管方面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县区、乡镇之间在监管标准、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方面的合作,不给非法木材的跨区域流通提供可乘之机。
主办单位:广东省林业局 联系方式:020-8172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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