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小李飞刀
留言日期:
2024-02-02
主题:
出售冬虫夏草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请问该法条中所述的经批准如何解读?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在市场上销售冬虫夏草的店铺是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许可?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2-04
答复时间:
2024-02-04
答复单位:
广东省林业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咨询冬虫夏草原产地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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