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LIUGE
留言日期:
2025-04-25
主题:
《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相关咨询
内容:
尊敬的广东省林业局: 根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表述: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可以免处罚,如何认定危害后果轻微?是否有相关的林业领域的相关标准或能够量化的标准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例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主观动机、主动整改等方面)? 根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4-27
答复时间:
2025-04-27
答复单位:
广东省林业局
答复内容: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危害后果轻微问题,建议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认定。关于“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但在执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理解。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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