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关于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塑林业用地“双向供给”模式,促进林地资源高效利用,提高亩均产出效益,带动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意见》明确,林业“标准地”是依托林业资源,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且林地规模化流转的基础上,设置控制性指标,统一按照一定标准建设路水电房等基础设施,实现社会资本“拎包入住”开展木本粮油、花卉苗木、竹木加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用地,具体包括规模化经营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林业“标准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并完成必要的区域评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高档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意见》综合考量林业功能定位、经营方式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设置了林业“标准地”的基础指标、招引指标、经济指标和共富指标等准入条件,构建了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林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促进林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顺畅流动,形成与绿色生产力相适应的林业新型生产关系,让集体林业链真正循环起来,进一步提升林业的综合效益。
对于如何建设林业“标准地”,《意见》要求科学合理选地、推动连片流转、规范主体招引、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监管服务。各类经营主体要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林业“标准地”项目主体招引指标区间,公开发布林业“标准地”信息,积极开展招引工作。招引单位负责对报名的意向主体进行审查、对接工作。林业“标准地”依法取得者与招引单位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控制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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