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对加快林业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为了便于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息息相关的广大山区农民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扎扎实实地做好我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省林业局会同有关专家,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供各位读者和林改工作者参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又一次伟大变革
意见》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的问题得到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进一步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深化和完善林地经营制度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带动农村劳动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有利于现代林业的建设和发展。
《意见》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集体林业收益分配不合理和破解“三农”问题,农民可以从林业收益中得到70%以上的分利,确立了农民经营山林的主体地位,促进林区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是重要原则
《意见》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五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改革,二是权益平等,三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四是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五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这两个原则,必须牢牢把握。这是我省的省情和林情所决定的。我省是“七山一水二分田”的林业大省,林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我省生态建设又赋予林业首要地位。随着林业分类经营、创建林业生态县、建设林业生态省等重大举措的进一步推进,我省林业取得显著成绩。非公有制造林蓬勃发展,涌现出一大批经营林业的企业、公司和林业大户,他们在造林灭荒、促进我省林业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在这次改革中必须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意见》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明晰产权、减轻负担、放活经营、规范流转、配套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问题,产权包括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个权”,明晰“四权”是这次林改的核心内容。
《意见》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具体来讲,就是在继续规范、巩固和完善“自留山、责任山”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联户合作、均股均利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是对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稳定不变,明晰四至界线,核发、换发林权证,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二是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明晰四至界线,核发、换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和继承;三是目前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林,进一步明晰产权,量化到人,积极推行联户合作、规模经营的方式,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采取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所得收益70%以上按股份落实到农户,使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确保农民在改革中得到实惠;四是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林地、集体林场、联办林场要维持经营主体不变,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落实权、责、利,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赎买收归国有;五是已规范流转的林地要保持稳定,要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对不够规范的,要依法妥善处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附件:
为了便于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息息相关的广大山区农民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扎扎实实地做好我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省林业局会同有关专家,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供各位读者和林改工作者参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又一次伟大变革
意见》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的问题得到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进一步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深化和完善林地经营制度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带动农村劳动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有利于现代林业的建设和发展。
《意见》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集体林业收益分配不合理和破解“三农”问题,农民可以从林业收益中得到70%以上的分利,确立了农民经营山林的主体地位,促进林区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是重要原则
《意见》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五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改革,二是权益平等,三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四是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五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这两个原则,必须牢牢把握。这是我省的省情和林情所决定的。我省是“七山一水二分田”的林业大省,林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我省生态建设又赋予林业首要地位。随着林业分类经营、创建林业生态县、建设林业生态省等重大举措的进一步推进,我省林业取得显著成绩。非公有制造林蓬勃发展,涌现出一大批经营林业的企业、公司和林业大户,他们在造林灭荒、促进我省林业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在这次改革中必须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意见》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明晰产权、减轻负担、放活经营、规范流转、配套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问题,产权包括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个权”,明晰“四权”是这次林改的核心内容。
《意见》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具体来讲,就是在继续规范、巩固和完善“自留山、责任山”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联户合作、均股均利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是对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稳定不变,明晰四至界线,核发、换发林权证,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二是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明晰四至界线,核发、换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和继承;三是目前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林,进一步明晰产权,量化到人,积极推行联户合作、规模经营的方式,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采取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所得收益70%以上按股份落实到农户,使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确保农民在改革中得到实惠;四是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林地、集体林场、联办林场要维持经营主体不变,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落实权、责、利,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赎买收归国有;五是已规范流转的林地要保持稳定,要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对不够规范的,要依法妥善处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