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亮点:创新调处工作机制 破解“山纠”调处难题

  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以建设和谐林业为己任,不断加强和创新林区社会管理,始终以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工作目标,坚持维稳至上、依法调处、综合治理、先急后缓、逐步推进,努力破解山林纠纷调处难题,解决了一批久拖不决的山林纠纷案件。全省4年共调处山林纠纷案件30937宗,解决争议林地面积515.7万亩,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为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省领导高度关注  高位推动调处工作

  我省“七山一水两分田”,是以集体林为主的林业大省。全省现有林业用地面积1.65亿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为1.51亿亩。由于历史原因,全省山林权属纠纷积案多,调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省林业局和省信访局联合组成山林纠纷调处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山林纠纷及其调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调研报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能引发山林纠纷大量增多应引起高度重视》。该调研报告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省委农办又会同省林业局对我省林改试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在调研报告《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提出:“要把解决山林纠纷作为全省林改的重大目标,因为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省山林纠纷的千载难逢的机遇。”省领导黄龙云对此表示充分肯定,并作出批示:“此调研报告及时、有深度,建议省委农办、省林业局在传达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形成我省文件方案时予以认真吸纳。”根据省领导的批示精神,省调处办结合全省实际,形成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抓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强化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十项主要措施,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全省各地执行,为各地及时开展调处工作指明了方向。
  2006年底,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林权争议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同时明确了调处机构的名称、职责,工作经费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调处中所需工程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担等问题。对管辖与受理、调处依据、调处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规定。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走上了法治轨道。韶关、广州也先后出台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指导了当地调处工作。
  2004年底,省编办同意在省林业局林政处加挂“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牌子。2005年6月,省编办同意“增加机关编制2名,专门用于加强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2007年8月,省编办同意省林业局增设林权争议调处处(挂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牌子)。随后,广州、梅州、河源、惠州、韶关、汕尾、湛江、茂名等8个地级市也相继成立了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其中,湛江市及其所属11个县(市、区)的调处办均设在市(县)委政法委,由政法委副书记兼任调处办主任。今年初,梅州市根据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抓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市委市政府发文,将全市8县(市、区)调处办统一从正股级升格为副科级,充分调动了调处工作一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创新方式方法  务求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一包到底”的领导包案责任制。省林业局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思路,把5年内调处万宗山林纠纷列入了《省林业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重要决策部署》。局领导带头落实领导包案,亲自调查、协调处置山林纠纷。张育文局长负责包案处理湛江雷州市杨家镇坡仔村与草地村山林纠纷案,亲自率领工作组,顶着烈日、冒着酷暑,深入现场调查,召开省、市、县、镇及村民代表参加的调解座谈会,与村民促膝谈心,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耐心听取群众呼声,对群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纠纷问题的意见,得到了相关各方的认同,最终使坡仔、草地两村山林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近年来,由省林业局领导包案处置的17宗山林纠纷信访访问题突出案件,做到按时办结。在省林业局的带动下,全省各地均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六定”责任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督办单位、定办结时间、定反馈时限)和“五个一”制度(一个纠纷、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时限),实行包案领导“五包”规定(包调查、包处理、包疏导教育、包结案、包息诉罢访),对历史积案和案情比较复杂、容易激化矛盾的重大群体性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哪里出事、哪里负责”的原则,实行包案到人,一包到底。凡是到镇、县上访的,由各乡镇负责调处解决;到市以上单位上访的,由各县(市、区)负责调处解决。各地不断增强调处山林纠纷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主动深入林区,深入接触林农,了解思想动态,切实解决林农实际困难和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建立健全重大山林纠纷个案专责处置小组机制。对于大规模集体访、进京非正常访、重信重访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矛盾纠纷个案,我们成立专责处置小组的机制,将调处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负责人,明确调处结案期限,并跟踪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等主观因素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的,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府调处办定期将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通报当地市、县政府。我省湛江市与茂名市跨市山林纠纷多达44宗,其中,湛江吴川市与茂名茂港区边界“屙尿岭”权属纠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情况非常复杂,曾发生过多次较大规模的群体性械斗伤人事件,并经过湛、茂两市政府、省政府裁决和中院、高院判决。2009年初,又因一方在争议地抢种树苗引发了两次较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彻底解决湛、茂两市此类纠纷,专门成立了由省林业局局长任组长,省委维稳办、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信访局和湛、茂两市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责处置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省府调处办深入争议现场,进村入户做村民工作,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解决矛盾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2010年12月16日成功促成争议双方签订协议,有效调解了36年之久、两府两院裁定都无法解决的跨市纠纷,维护了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建立全省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考核制度。我们制定并实施《广东省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在各地级市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从每个地区抽查二至三个县(市、区),从机构设置、岗前培训、来信来访、县市际调处、县内调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率、结案归档等方面进行考核,以此全方位考评各市、县调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先达标活动,先后对在调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67个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139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建议相关单位对受到省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晋升职务、年终考核评定优秀等级中予以优先考虑,极大地调动了全省各级调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经省林业局党组同意,确定从2011年开始,对在调处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记功嘉奖。
  建立统一规范的调处工作操作规程。我省出台了《广东省市际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操作规程》,从调处的申请、审查、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调解、处理、送达、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和避免因不规范的操作或程序不到位而造成争议反复。要求做到“六有”:立案有报告、调查有笔录、处理有协议、送达有签收、执行有通知、查阅有图表。实行一案一卷,做到案案有卷可查。全省各地也根据自身的实际,出台了调处工作相关的处理意见、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如韶关市调处办与市中院、市法制局、市国土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政府、法院在裁决、复议和诉讼判决林权纠纷案件过程中的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惠州市林业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局领导与市政府签订《惠州市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的同时,与全市林业系统20多个单位签订《惠州市林业系统信访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进一步增强了林业协调做好纠纷调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清远市制定了《清远市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清远市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考核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实行绩效考评。广州市在印发了《山林纠纷调处须知》和调处工作流程同时,市政府出台了《广州市林权争议处理若干规定》,作为政府规章,规范全市调处工作。
  多策并举综合治理。我们将2011年定为“林权争议大调处年”,加大调处力度,要求各地在抓林改的同时要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验收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明确提出年底检查验收之际,全省纠纷调结率达80%,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开展林权争议专项治理行动,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的要求,我们自4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排查、大调处、大结案、大考核的林权争议专项治理行动,迅速掀起了林权争议专项治理热潮。狠抓“两种重点县”的调处工作。经全面排查,全省确定了林权争议积案量大的10个县和信访问题突出存在维稳隐患的10个县,进行重点督办。要求各重点县在6月底前化解一大批林权争议案件。各重点县高度重视,纷纷成立以县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采取调处重心下移、乡镇领导包案、“以奖代补”、年终考评等扎实有效的措施,解决了一大批山林纠纷案件。我们还派出精干力量主办跨市重大山林纠纷案件。积极调处了五华县龙村镇与陆河县螺溪镇争议转水沥山林权属案、大埔县丹竹坪村与潮州市韩江林场争议上韩窠山林权属案、潮安县巷口村与澄海区林畔村争议林厝山案等若干宗跨市纠纷案件,特别是高要市上云河村与云城区三坑村争议冰塘山林权属案,经近两年的艰苦调处,2011年8月30日成功促成争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有效化解了积怨多年的跨市纠纷。

  七举并施  提升调处工作水平

  为全面提升调处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在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调处队伍。我们组织力量,编写培训教材,举办业务培训,成立调解专家库,从省法院、维稳办、法制办、信访局、林业局和个别市、县中,聘请行政管理者、法律工作者、林业专业人员和调处工作经验丰富人员,成立了跨区域、综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林权争议调解专家库,为我省林权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撑。专家小组分别参与调处跨省、跨市相应类别的重大山林纠纷案件,负责对案件进行严格会审把关,力求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和准确无误,办成铁案。
  但随着林改过程对林地进行勘界发证工作的全面完成,以及全省林权争议专项治理的深入开展,我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积存山林纠纷案件总量仍然较大,重大案件多,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积存案件总量仍然较大,形势严峻。二是集体性越级访批次人数众多,成因复杂。三是部分地方政府认识不足,对涉林纠纷信访维稳问题重视不够。四是调处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畅。五是跨市、跨县案件调处有突破,但难度仍然很大。必须突出重点,七举并施,加强和创新林区社会管理,不断提升调处工作水平。
  一是明晰山林权属,从源头上预防山林纠纷矛盾的发生。一是认真做好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明晰产权,严格落实勘界确权发证工作。二是稳定原有的林地林权关系,完善山林承包责任制。三是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中,引入产权机制。凡进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产权归属必须清晰,从源头上预防山林纠纷矛盾的发生。
   二是健全工作网络,确保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调处机构,健全调处机制,注重督促督办制,要健全工作奖惩制。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纠纷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争议林地仍违法违规办理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处罚;对林地争议期间制止不听,继续扰乱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基础。一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调处工作正常运转。二要改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调处人员工作积极性。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队伍,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使之能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四是狠抓重点,全力以赴调处解决一批跨省、市山林纠纷。依照《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调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做好调处取证工作,争取通过协商,解决梅州市丹竹坪村与潮州市韩江林场争议“上韩窠”案。对省政府交办的湛江吴川市与茂名茂港区争议的“睡狗岭”和汕头潮南区与揭阳普宁市争议的“流溪山”案进行协调处理,力争协商解决。积极协调湖南省调处办,妥善解决清远市小龙林场与湖南省江华县麻石洞村委会山林纠纷问题。对一些突发性的新案或历史遗留的老大难案件,组织精干人员,全力以赴,争取“办一案、结一案”,确保林区边界稳定。    

  五是加大对国有林场山林纠纷调处力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加大国有林场林权争议的调处力度和加快国有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解决国有林场与周边村民的林权争议问题。积极协调清远市政府、连南县政府,及时跟进省属连山林场换发林权证工作。对于一时难以协调林权争议,各地要维护林地现状,不能核发林权证、采伐证和批准使用林地,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林区稳定。
  六是全面考核,确保调处工作成效。认真贯彻华华省长在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对全省调处工作的部署和育文局长提出的要求,强化调处责任,全面考核。我们将对各地林权争议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并对在全省林权争议专项治理行动中有突出表现的调处工作人员进行记功表彰。年底,将严格按照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签订的“十二•五”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中关于山林纠纷调处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市调处机构建设、山林纠纷案件调处及山林纠纷信访问题情况,确保调处工作成效和林区和谐稳定。
  七是开发全省联网的山林纠纷调处信息系统。集中开展山林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大排查。全面了解山林纠纷现状和调处情况,开发全省联网的山林纠纷调处信息系统,建立动态山林纠纷电子档案,建立跨省山林权属纠纷协同调处机制,同时推进跨市纠纷在省级层面调处,跨县纠纷在市级层面调处。建立全省挂牌督办制度,以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山林纠纷案件为重点,全程跟踪督办重大山林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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