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省政府网站挂出《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从2015年9月开始,集中开展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全省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率达到90%以上。
《通知》指出,我省国有林场培育和保护着最优质的森林资源,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省一些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不明晰,与周边村集体和群众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突出,制约了国有林场正常生产和健康发展,极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快推进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依法明晰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有利于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完整性,发挥国有林场服务社会、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
积极开展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回头看”
各地要对当前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摸底和核实。对于国有林场已经确权发证的,要对权源依据、发证程序和档案收集与归档等进行审核和完善,确保确权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对于国有林场尚未确权发证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没有确权发证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尽快将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确权发证到位。国有林场已经提交确权发证相关证据材料的,必须限时发证,不得无故拖延。
分级推进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
对县属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发证;对位于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发证;对跨市、跨县(市、区)的市属国有林场,分别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发证;对省属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发证。
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对国有林场原持有林权证,本次换发新的林权证时,权属清楚无争议,当地周边农村集体或群众个人不到现场参加勘查或参加勘查但不在现场勘查表上签名确认的,应当按工作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依据材料的,可凭原林权证、合同、协议、建场批准文件、规划设计书以及原有关划拨交给材料等权源证明,依法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
《通知》还强调,各地要进行专题部署、制订实施方案,按照“逐级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难点、集中攻坚调处”的工作要求,全力排查调处国有林场与周边地区山林权属纠纷。(记者 黄应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