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官网印发了关于《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指出,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
为古树名木、行道树、大树等建立电子档案
规定指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的电子档案登记标准,并对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逐步建立树木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管护单位、管护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树木的修剪应当按照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坚持因树因地、少修浅修、适时安全、规范操作的原则,禁止过度修剪树木。
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树木和树木立地生境,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禁止擅自迁移树木,禁止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批申请审批。
严格控制树木砍伐,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确因安全、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审批同意方可砍伐。每砍伐一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申请树木迁移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理由。经批准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实施。
涉及四种情形,应征求公众意见
申请树木迁移审批属于四种情形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涉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二)涉及大树十株以上的;(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四)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参照历史名园管理的公园树木的。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
在信用广州等平台做好公开公示
规定指出,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信用广州、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
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迁移、砍伐、修剪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的须全部专家赞成
规定还同步公布了《广州市绿化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论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技术指引》。
绿化行政审批中涉及占用城市绿地和树木迁移、砍伐、修剪等绿化审批事项的专家论证,适用细则。
根据细则,评审机构根据论证项目的专业需求从专家库中以摇珠等方式随机抽取。论证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等绿化相关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树木五十株以上的,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等绿化相关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论证会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专家赞成方可通过。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须全部专家赞成方可通过。专家论证会的结果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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