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丨食用“野味”?你可能已违法!

  近期,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线索调查核实,2025年3月起,何某从他人处收购水蛇、眼镜蛇、竹鼠等野生动物,并通过小红书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水蛇18条、水律蛇(滑鼠蛇)99条、眼镜蛇31条、水鸡89只及竹鼠2只等“三有”保护动物视频,利用微信交易183宗,涉案金额10.18万元,野生动物整体价值达9.32万元。

  当事人何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已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下架全部违法视频,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法分子扛着饮食文化的大旗,向野生动物举起了屠刀,售卖野生动物,部分群众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对野生动物存在一些认知误区:

  误区一:“人工养殖的可以随便卖”部分群众误认为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可自由交易。实际上,即使为人工养殖,未经许可出售或用于食用仍属违法。如本案中,何某售卖的竹鼠、水律蛇虽有人工养殖可能,但其未取得繁育许可且以食用为目的,已构成犯罪。

  误区二:“传统习俗食用不违法”一些地方存在食用“野味”的陋习,认为属于传统文化范畴。但国家已明令禁止以任何理由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传统习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误区三:“网络平台隐蔽性强,不会被发现”部分违法者存在侥幸心理,利用小红书、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视频、招揽客户,自认隐蔽。实则网络非法交易已被纳入重点监控,电子证据(如支付记录、聊天信息)可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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