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 |
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主办机构 |
省林场总站 |
法律法规 依 据 |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第142号令)。 2.《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 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林业部令第3号,1994年1月22日发布)。 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6〕261号)。 |
审批范围 和条件 |
范围:建立新的省级森林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确定其经营面积、经营范围等。撤销、合并已建的省级森林公园,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的经营范围(包括面积、级别、旅游项目的调整)、变更隶属关系。 条件:(1)省级森林公园建立:①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规划面积不小于200公顷(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除外),森林覆盖率不低于70%。②申报面积与规划面积一致,山林权属、范围、界线清楚无纠纷,经营管理权统一。③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以上标准。(2)省级森林公园撤销:①因城市规划调整、区域开发或城市建设需要,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的。②因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经营方向改变,或因其它不可抗拒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旅游生态旅游服务的。③未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权;或未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3)省级森林公园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①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②不会破坏森林风景资源或降低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4)省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①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②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 |
办事流程 |
1.省级森林公园建立、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1)申请人提出建立省级森林公园或合并、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的申请,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2)省林场总站承办人审查,报总站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3)省林业局负责人审批。(4)审批决定由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2.省级森林公园撤销:(1)“属于省级森林公园撤销审批条件①、②项规定”的省级森林公园:①由森林公园所在县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②省林场总站承办人审查,报总站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③省林业局负责人审批。④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送达审批决定。(2)“属于省级森林公园撤销审批条件③项规定”的省级森林公园,由省林业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由省林场总站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后,由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送达撤销决定。 |
申报材料 |
1.申请建立省级森林公园。(1)利用集体或县办林场林地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由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报经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省直林场直接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市直林场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申请要明确拟建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规划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所在位置和四至界线等基本情况。(2)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拟建省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3份书面,1份电子文档)。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具有甲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和《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写。专家小组要由来自省级以上科研、规划、教学等单位的林业、生态、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4)森林风景资源和景观照片集。内容应涵盖各类型的森林风景资源,每张照片均需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5)展示森林公园风景资源和景观的影像光盘。(6)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2.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 (1)申请文件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2)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3.省级森林公园申请合并、变更经营范围: (1)申请文件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2)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3)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4.申请变更省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 (1)申请文件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2)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名称: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 获取方式: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或从广东林业公众网站下载。 |
咨询电话 |
020-81958875,81723806 |
投诉电话 |
020-81813689,81963816 |
受理地址 |
广州市中山七路341号,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邮编:510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