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木流转或多次流转,首先应完善确权和承包流转合同,依法按规定办理集体林地权属初始登记、流转变更登记、核发林权证或备案登记手续。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手续齐全,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补办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再次或多次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告知或征得原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同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并以合同约定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发证。
原已依法流转和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文件和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和备案登记手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