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健全保护管理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附件:主办单位:广东省林业局 联系方式:020-8172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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