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开垦、填埋湿地;
(二)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擅自挖塘、挖砂、采砂、采矿、取土、取水、烧荒;
(四)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排放不达标的污水,倾倒、储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以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绝户网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繁殖区、栖息地、原生地和迁徙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
(九)采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十)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掏取鸟蛋;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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