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湿地。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凡是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湿地等,依法禁止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确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占用重要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对所占用湿地的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