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林地出租,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8】22号)》,由省林业局审批并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市、县预算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出台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主办单位:广东省林业局 联系方式:020-8172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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