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不需要提供相应资质。
附件:根据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不需要提供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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