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城市太寺坑林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批复

增城市太寺坑林场:

报来“增城市太寺坑林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以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场使用本场国有林地面积0.22公顷,用于护林防火瞭望台、护林防火工作站、物资仓库、防火训练基地指挥台、育苗仓库等林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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