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异地新建规划用地指标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林业局,有关省直国有林场: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已全面铺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是国家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中央和省各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从政策上、资金上采取措施全力推进。

但从一些地方了解到,采取异地新建形式进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受地方国土建设计划指标限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法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办理建设手续,从而影响了工作的全面开展。为保障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推进,现就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采取异地新建形式建设的工程项目用地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及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9]192号),深刻认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性,根据国家部署切实做好危旧房改造规划设计工作。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危旧房改造属异地新建的国有林场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联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的要求,申请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住房建设用地依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地方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计划中优先安排。

三、各级林业部门尽快组织各林场对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新建所需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统计,914日前与当地国土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纳入当地国土建设计划指标。同时将“广东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异地新建用地计划表”填好,于914日前报送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传真02081822197)。

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反映。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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