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2〕120号

  

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制订的《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省林业厅

 

  2011年,我省被财政部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为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根据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肇庆、清远等6个地级市和部分省属林场先行开展为期一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撑保障作用,认真做好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在我省的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加快完善林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和林业生产融资机制,提高林业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力促进区域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生态公益林实行全省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财政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风险共担。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适度保障。按照“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以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对林业生产物化成本提供保障。通过保险承保扩面和优质理赔服务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市场风险意识。

  (四)协同推进。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

  (三)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为森林综合保险,即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林业有害生物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

  (四)保险金额。不分树种与林龄,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木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平均为500元。

  (五)保险费率。全省森林综合保险费率为4‰。

  (六)保费财政补贴。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按比例对投保者给予保费补贴,具体为:

  1.生态公益林的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属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省财政补贴50%,其他生态公益林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

  2.商品林的补贴比例为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属林场的商品林省财政补贴40%,其他商品林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其余30%由林木经营者自己负担。

  3.试点地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其中地级市财政负担比例不少于市、县财政负担总额的50%。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应于2012年3月底前将市、县财政负担比例报省林业厅备案。

  (七)赔偿处理。

  1.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0亩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计赔方式。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2)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3.理赔程序。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具体查勘、定损和理赔程序、标准由省林业厅和试点地区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同研究制订。

  四、操作方式

  (一)承保机构。

  1.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应具备适应山区保险工作需要的网点配置水平、快速理赔服务能力和保险业务经验,具体条件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2.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试点地区地级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当地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承保机构,省属国有林场承保机构招标工作由省林业厅负责组织。试点地区地级市的招标结果须于2012年3月底以前报省林业厅备案。

  (二)签单方式。

  1.生态公益林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属于省和地级市直属单位管护的生态公益林由省和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省林业厅和试点地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各投保单位按实际投保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单,分年投保,一年一签。有关协议副本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林业厅备案。

  2.试点地区的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可直接向当地选定的承保机构投保。支持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组织散户林农统一投保。

  (三)赔款支付。

  1.生态公益林的保险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支付投保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保险赔款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

  2.商品林的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投保人。

  (四)缴费方式。

  1.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季付款、年终结算,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承保机构账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规程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2.单独投保缴费方式。造林地分散于全省各地的林业企业,应向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内的承保机构单独投保,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由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单位、个人、林业企业购置的林地不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不享受本省保费补贴政策。投保单位、林农和林业企业自主承担的保费由承保机构采取适当方式收取。

  (五)风险管理。承保机构应积极通过政策性森林保险再保险、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全面实现风险可控。承保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存积累、定向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工作。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和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统筹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林业、财政、金融等工作部门和承保机构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牵头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单位对各试点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明确部门职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向承保公司提供有关保户及保险标的基础信息,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与承保机构建立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共同研究细化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协助确定受害面积、林木权属和受害原因等工作;引导相关生产经营者参加保险,督促受灾户及时造林更新,恢复森林植被。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按比例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工作的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推动有关银行与承保机构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引导林农对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以保险促进林业增信融资。承保机构要做好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让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经营者充分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内容和规定,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能力。要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增强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林农和林业企业积极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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