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落实今年2月份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地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依法明晰和落实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对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权利人享有林地林木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秩序,规范林地林木合理流转,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紧密结合新一轮绿化广东,切实抓好深化林改明晰产权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把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林地林木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发证质量,全面完成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都明确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就是对集体林地包括自留山、承包责任山、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包括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集体林场、联办林场)依法进行林地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各地要切实加大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对本地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回头看”,针对存在问题特别是林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巩固完善。一是对尚未完成林地林木外业勘界、确权登记发证的,要在2012年底全面完成。对尚未确权登记发证的林地要逐宗地认真研究,分析查找原因和根源,对权属清楚的一定要发证到位,不得拖拉应付,努力做到每个山头地块权属清楚、每片林木经营主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要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新一轮绿化广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做好服务,确保造林一片、确权一片、发证一片。二是要切实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力度,对尚未调处的山林纠纷,要集中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尽快调解处理,确保调解一块、确权一块、发证一块,进一步明晰山林权属,切实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对已发放的林权证要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审核所发的林权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发证存在的错误是否纠正更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表填写是否准确、齐全完整,审核申请人提供申请登记的林地林木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审核申请登记的权利内容是否在林地所在的村、组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审核是否对每一宗申请登记的林地进行了现场勘查、毗邻交界四至签名确认、勾绘界线附图,确保登记发证依据充分、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准确无误,把林权证办成“铁证”,不留隐患,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用证管理,切实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一要加强林权信息管理系统及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做到林权宗地信息全部转绘录入到新的系统并实现全省联网,实现全省林权宗地信息“一张图”。同时要认真做好林权档案收集归档、建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二要大力宣传《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和广大群众对林权证重要性的认识,坚决维护林权证是唯一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地位。三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强化对林权证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收林地,凡没有依法申领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或审批;凡不申领林权证(或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对林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结果请于4月中旬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综合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于4月20日前报省厅林改处(联系电话:020—81247279;电子版发送到邮箱81247279@163.com),以便上报国家林业局。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林业 林地 确权 通知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府办公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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