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定林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通知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森林公安局,省林业工会,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根据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车管〔2012〕1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55号)精神,请各市、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市〔含市直单位和县(市、区)〕林业系统、本单位对现有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登记,同时根据执法执勤编制人数,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重新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申请(包括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认真填报《党政机关现有执法执勤用车登记表》和《广东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申请表》(详见附件),于2012年11月8日前将上述两个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林业厅计财处,传真:02081812389,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GDSLYJJCC @163.com邮箱。

 


  附件:1.党政机关现有执法执勤用车登记表

     2.广东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申请表

     3.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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