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林〔2013〕23号

关于印发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2月7日


 

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申报程序,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0〕3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金来源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是指经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压支后,按照应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的资金。此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中实行项目管理的部分适用本指南。

二、扶持范围

(一)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封山育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繁育等。

(二)生态文明万村绿、“巾帼林”、“青年林”等专项工程建设。

(三)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等。

三、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来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方式,拥有良好的技术条件,类似项目的建设取得较好的成果和经验。

(二)项目的实施对改善当地生态状况,维持生态系统稳定,保障区域国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并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实际,技术方案可行。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四、申报程序

(一)市县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并填报《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报当地同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林业、财政部门在《标准文本》中加具具体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逐级联合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财政省直管县(市)以正式文件直接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省属项目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请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部门以及省属项目单位于2013年4月15日前(第一批)、2013年8月15日前(第二批)和2013年11月15日前(第三批)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请。

(二)报送材料。

1、逐级上报的正式文件。

2、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申报项目汇总表(以市为单位)。

4、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三)报送材料数量。

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其附件(双面装订成册)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在封面上注明),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各1份;副本6份,报省林业厅。

六、项目管理

(一)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按照“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落实项目承担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次参评资格,并暂停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关于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粤财农〔2009〕9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报送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上年度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实施情况,直接报送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省有关部门将对项目和资金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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