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厅

                           2013年5月10日





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科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公开竞争,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三)强化监管,专款专用;

(四)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围绕全省林业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重大公益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广东省境内(包括中央驻粤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从事林业及相关领域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企业等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和示范工作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原材料费(种苗、肥料、药剂/制剂等)、设备购置及使用费(设备购置、试制及使用费等)、专用业务费(造林费、抚育管理费、测试分析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合作交流费、咨询费、信息/资料与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中后四项支出合计不能超过专项资金的15%)。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采用自由申报、专家评审形式进行;专项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项目内容情况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

第八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当年的《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市县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并填报《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当地同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林业、财政部门在《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中加具具体审核意见后,按照预算管理级次以正式文件逐级联合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财政省直管县直接向省级申报。

(三)省属及中央驻粤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和论证结果作为专项立项决策及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扶持重点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资金补助项目。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安排给省级及中央驻粤有关部门(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等办理支付手续。

(二)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区)的资金,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或项目承担单位,并将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三)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区)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与省林业厅一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资金扶持项目;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

(二)市县财政局职责。会同级林业部门对本级项目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省林业厅职责。负责与省财政厅一同制定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对所属省级项目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加强资金的检查和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市县林业局职责。对本级项目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并及时了解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其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

(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任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和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一)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金重点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各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申报时确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确定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在项目期内于每年11月30日前主动开展绩效自评,汇报项目进展及成效,按照项目申报方式逐级报送,由省林业厅于12月31日前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林业部门及省属和中央驻粤单位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检查情况。省林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九条  发现有骗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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