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国有林场,全省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效提高现代林业管护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精神和《关于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建设我省专职护林员队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专职护林员选聘工作

(一)省综合各地森林资源情况、森林火险等级、生态公益林面积等因素,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的原则,将省级护林员队伍建设补助资金安排给相关市县和林业管理单位。护

林员队伍的具体人数配备、经费安排标准等由相关市县或单位在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确保完成森林管护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已流转或承包经营的林业用地,成片面积在3000亩以上或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由林地、林木经营者聘请护林员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巡山护林和野外火源管理等事务。护林员的配备标准、职责任务等事项,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三)专职护林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思想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有较强吃苦耐劳精神,群众基础好;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热爱林业事业,能坚决执行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当地男性村(居)民(省、市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可放宽至60周岁以下)。具体选聘条件、程序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选聘单位制订。

(四)选聘专职护林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镇、村专职护林员,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共同组织选聘工作;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专职护林员,由聘用单位自行组织选聘工作。

(五)各地应按照300元/月·人标准将省级护林员队伍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到人。对未落实到人或专职护林员人数未达到省要求配备的,应及时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反映,由省按规定收回相关资金。对已聘用的专职护林员,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六)经批准选聘的专职护林员,要签订《专职护林员管护合同》。镇、村的专职护林员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村委会与其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选聘用的专职护林员,由选聘单位与其签订合同,专职护林员名单分别报

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抓好专职护林员队伍管理

(一)落实管理主体,明确职责任务。专职护林员队伍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分别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负责;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专职护林员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是:开展森林防火、巡山护林、病虫害监控、林业政策法规与规定宣传等工作;发现和制止野外违规用火、盗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采乱挖、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规放牧等各种涉林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涉林案件等。

(二)落实管护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划定专职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将每个专职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四至范围,细化到林班、小班,并标注到林相图上,做到每个山头、每块林地不出现空档。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巡山记录、考查考核等管理制度,建设卫星定位系统,统一佩戴护林员执勤标志,强化日常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专职护林员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保障措施等情况的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强化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出台专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明确专职护林员的选聘条件、职责任务、考查考核、奖惩标准、管理和保障措施等。通过建章立制,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落实保障,全面提高护林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真正把专职护林员队伍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职护林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每年要组织专职护林员学习培训1次以上,重点学习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突出培训扑救森林火灾与安全避险知识、方法等。村干部、镇村专职护林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街)主管领导、林业站长的培训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专职护林员的培训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五)建立个人档案,做好信息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专职护林员的信息管理工作,对选聘的专职护林员要建立电子档案(包括:专职护林员名册表,管护责任区四至范围图、表等)和纸质档案(包括:《专职护林员管护合同》、《年度考核登记表》等),实行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指导、监督选聘单位建立专职护林员信息档案。

三、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从2014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粤东西北地区安排护林员队伍建设给予补助,由各地按照300元/月·人标准,与当地自筹资金统筹落实到人。各地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落实必要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当地护林员队伍建设。

(二)加强对专职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须通过银信部门发放补助资金到专职护林员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省将不定期对专职护林员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地方补助资金不落实,要视情况取消或调减相关县(市、区)的省级财政专职护林员补助资金;对挪用、套用专职护林员补助资金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选聘的专职护林员参加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为其缴纳相关费用,确保专职护林员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广东省林业厅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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