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林业水产热作专业正高级和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厅所属事业单位、直属国有林场,全省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林业、水产、热作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和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8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三)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四)计算机条件执行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五)论著、论文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粤人发〔2001〕89号、粤人职〔2000〕18号文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的有关规定。

(六)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2014年度不作硬性要求。

(七)省外来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省人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1〕306号)。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十)评审答辩按粤人社发〔2012〕123号文要求执行。林业、水产、热作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执行答辩制度。对其他级别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评审组认为需要以答辩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申报人到会答辩。申报人如不按时到会答辩,其评审材料不提交评审会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评审表(09版)用计算机填写并打印。下载路径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表格下载--新版职称评审表。只需纸质报送,暂不需网上报送。

(二)请按以下顺序和要求提供并分类装订各类材料:

1.《(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贴于材料袋的封面,并在页首写上申报人手机号码。如有多袋材料,请在表一上标明,如3-1,3-2,3-3,并在表一中用加粗字体注明袋中内容。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1份,请按表格要求走完所有程序,并签名盖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将重要的排在前面)。

3.《()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20份,其中原件1份。请将原件放在首页一起折叠(有文字的一面朝外,不要填写编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请用序号列明(将重要的排在前面)。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表四)1份。时间请写到月份,出生地请写到县一级,联系电话务必写明手机和办公号码。评委会(专业组)分别为: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林业水产热作组)、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分林业、园林、森工等专业组)、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分林业、园林、森工等专业组)。

5.《证书、证明材料》(表五)1份。

6.《业绩、成果材料》(表六)1份。

(注:5.6中的材料除英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情况需提供原件,其他为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加盖真实性的意见。论文原件无须装订。)

7.《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表七)1份(为方便使用,照片请小面积点贴)。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表八)1份。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表九)1份。请同时提供近3年的年度考核表,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真实性的意见。

10.今年度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网上打印证明1份。凭证或证明需具有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业务用章(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缴交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受理。

11.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4年8月31日。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评前公示工作按粤人社发〔2014〕122号文要求执行。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并退回申报人。评审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协助评委会对申报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反馈情况。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申报专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条件。主管部门要在表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意见)及表八(上级人事/职称部门意见)中加盖意见。当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要分别在表二(县/区人事部门审核意见、省直主管部门/市人事部门审核意见)中加具意见。

四、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正高级评审费由我厅人事处代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非税系统缴交,其他级别评审费在省林业厅非税系统缴交。每位申报人只可申请开具缴款通知书1次并尽快缴款,缴款时限为2014年9月18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款,请及时致电省林业厅人事处。

五、申报受理时间和地点

申报受理时间:2014年8月18日至9月18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逾期不予办理。请在送材料前致电预约。

受理地点:广东省林业厅人事处(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509室)。

联 系 人:孔华清、段孟涵

联系电话:020-81813989



附件:

1.《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8号)

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5.《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6.《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7.《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8.《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9.《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10.《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

1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1〕306号)

12.《<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13.《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

1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5.《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





广东省林业厅

2014年7月23日


附件下载:2014职称评审通知附件

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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