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全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厅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苗木市场,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和《广东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林办函〔2014〕17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厅制定的《加强全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全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二、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进度。要加大对苗木基地大树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按照《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苗木基地内的大树情况调查和登记造册等工作,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

三、提升效率,安排专人负责。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工作管理水平,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高效开展,要指定专人负责该辖区的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管理工作。

相关表格电子版请自行从广东林业网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省林业厅种苗站联系。


 

联系人:谢盛椿,冯慧芳

联系电话:020-81833513(兼传真)

邮箱:gdf601@163.com

 

附件:加强全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管理工作方案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1月7日


 


 


 

附件:

加强全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和《广东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林办函〔2014〕171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本方案中苗木基地(苗圃场。以下统称为“苗木基地”)大树是指种植在苗木基地的胸径在5厘米以上的树木(含地苗、容器苗和假植苗)。加强对苗木基地大树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苗木市场,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保护森林资源,对引导苗木基地合法生产、经营大树,促进绿化苗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城市绿化需求,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对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幸福广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

4.《广东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林办函〔2014〕171号)。

三、工作内容

(一)摸清现状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绿委、国家林业局有关进一步规范大树采挖和移植的文件精神,开展全省所有苗木基地内种植大树情况调查。

要求全省苗木基地对现有大树进行分类登记备案,填写有关调查表格(见附件1-2)。对树龄小于30年的大树要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备案,登记内容包括树木品种名称、类型、批次号、数量、胸径和树龄等;对树龄30年以上(含30年)的大树要逐棵登记造册,注明品种名称、类型、编号、胸径、树龄、来源和进场日期等,并照相存档备案。各苗木基地在做好大树登记造册备案的同时,也要按时将大树登记造册材料报由属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和地级市直属苗木基地分别报由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今后证明流通大树来自苗木基地的有效依据。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汇总大树调查情况,填写好汇总表格(见附件3),逐级上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管理

1.苗木基地内的大树要严格执行“两证一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检疫证书,苗木标签)制度,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苗木买卖合同,发票复印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苗木检疫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苗木标签等)。苗木基地内所有苗木来源必须是合法的。苗木基地销售大树时必须交付加盖有育苗单位公章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苗木检疫证书复印件和苗木标签给购苗方随货同行,否则不得流通。苗木基地对基地内大树的增减变化情况要及时记录备案,特别是对基地内树龄30年以上(含30年)的大树,除了要进行照相存档,必须建立专门的台帐,清楚地注明其来源、树龄、进场日期,流通出去后也要详细标注流通去向和出场日期。

2.从2015年4月份开始,要求各苗木基地须将基地(场)内种植的大树增减变化情况(见附件4-5)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内报属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和地级市直属苗木基地分别直接报送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增减变化后的大树增减变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报由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于来年1月8日前报送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采取“以山育苗”方式(林苗一体化方式)育苗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以上要求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做好大树的登记备案和报备工作。

4.树龄30年以上(含30年)大树苗木的编号由4位数地区码、苗木基地简称、第一次登记年月码、树种名称、4位数顺序码和字母“H”6部分组成(地区码详见附表7)。如汕头市南澳县蓝田绿化有限公司2014年11月登记的第一棵30年以上(含30年)树龄的樟树其编号为“0408蓝田201411樟树0001H”,当月登记的第二棵30年以上(含30年)树龄的樟树其编号为“0408蓝田201411樟树0002H”,当月登记的第一棵30年以上(含30年)树龄的榕树其编号为“0408蓝田201411榕树0001H”。当某棵树龄30年以上(含30年)大树苗木所属基地发生变更时,其编号也随之改变,由所属的新基地重新登记编号。

5. 树龄小于30年的大树苗木的批次号由4位数地区码、苗木基地简称、第一次登记年月码、树种名称和4位数的顺序码和字母“P”6部分组成。如茂名市国营电白县沙琅苗圃场2015年9月登记的第一批树龄小于30年的秋枫大树其批次号为“1603沙琅201509秋枫0001P”,当月登记的第二批树龄小于30年的秋枫大树的批次号为“1603沙琅201509秋枫0002P”,当月登记的第一批树龄小于30年的樟树大树其批次号可写成“1603沙琅201509樟树0001P”。当某批(或其中部分)树龄小于30年的大树苗木所属基地发生变更时,其批次号也随之改变,由所属的新基地重新登记批次号。

(三)建立全省苗木基地大树信息管理系统

为方便对全省苗木基地大树的信息管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涵盖省、市、县三级的全省苗木基地大树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建成后,大树增减变化情况可通过该系统直接报送,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将辖区内苗木基地大树的信息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及时维护更新完善系统内的相关数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快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要深入苗木基地一线,做到全面准确,不漏掉一个苗木基地,不少登记一棵大树,认真收集资料,做好备案,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电子文本报送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大力宣传普及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专题片、新闻媒体、互联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关于加强苗木基地大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知识,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和理解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使各基地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此项工作,不让工作开展存在盲点。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对苗木基地大树的监管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每半年要对辖区内的苗木基地大树报备情况实地核实至少1次,发现有少报、漏报或报备有误的要及时改正,发现有违法生产经营大树的,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五、进度安排

1.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全省所有苗木基地内的大树情况调查和登记造册等工作。

2.2015年4月5日前将苗木基地的大树现状调查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厅,省直属苗木基地要以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同时报送材料,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只需报送电子版本(待大树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则直接通过大树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3.从2015年4月份开始,苗木基地大树的增减变化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维护更新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


 

附件:

1.广东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小于30年大树现状调查情况表

2.广东省苗木基地(苗圃场)30年以上(含30年)大树现状调查情况表

3.广东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4.广东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小于30年大树增减变化情况表

5.广东省苗木基地(苗圃场)30年以上(含30年)大树增减变化情况表

6.广东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大树增减变化情况年度汇总表

7.广东省苗木基地(苗圃场)地区码一览表

 

附表下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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