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及中央级财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省级及中央级财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林业防灾减灾(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71号)、《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植物病虫害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230号)和《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健全(省直属国有林场有专门从事森防检疫工作的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能较好组织开展防治、检疫、监测工作,有具体的防治预案或项目规划书和实施计划书。

    2.项目实施遵循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防治和检疫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或规程。

    3.项目绩效目标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高,防灾减灾控灾效果好,项目实施完成后,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测报准确率、无公害防治率、种苗产地检疫率、监测覆盖率、灾害防治率等绩效目标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指标。

    4.最近1期的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申报对象

    1.广东省省级林业防灾减灾(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对象为:实施松材线虫病、薇甘菊、松突圆蚧、马尾松毛虫等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除治及预防的粤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的开平、台山、恩平市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省直属国有林场。

    2.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对象:实施松材线虫病、薇甘菊、松突圆蚧、马尾松毛虫等突发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除治和承担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县级防治示范站防控任务的市、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省直属国有林场。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

    2.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部门于2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含市本级及下辖各县级的标准文本、防治预案、汇总表等),省直属国有林场直接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省林业厅计财处、防治检疫办,省财政厅农业处各一份)。

    3.2015年省人大会议闭幕后,各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直属国有林场(局)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中补录相关申报信息。

    4.省林业厅、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

    5.省林业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根据审核结果采取有害生物种类、发生防治面积、采用技术的先进性等因素系数(详见附件3)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四、相关要求

    1.每个地方针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编制1-2个申报专项资金的标准文本和防治预案,最多不要超过3个。每种有害生物编制一个标准文本和防治预案,且勿多个混在一起。

    2.2015年,省级林业防治专项资金中,用于省级支出300万元(购买应急防治药剂器械200万元和配套中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0万元),其余用于市、县和省属国有林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各单位申报的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所申报项目的专家论证意见并结合当地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具体实际,按照项目不重复原则在省级与中央级防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4.2015年度省级防治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前置审核、分配结果等工作要在管理平台上进行,没有通过管理平台上报的,原则上不能参与资金分配。


附件:1.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防治预案格式化文本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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