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3月国家林业局颁布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废止。现贯彻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办法》各项规定。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任务。《办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范围、权限、分级管理、提交材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约束作用和林地定额计划的管控效用,强化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林地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掌握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审查,落实林地差别化管理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项目预报清单制度,严格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一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列入预报清单同意上报项目,是否有林地定额,是否材料齐全,是否对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了公示等,确保申请材料合法依规、准确无误。二要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查项目使用林地的保护等级是否符合要求,禁止使用I级保护林地,严格控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和国家级公益林地,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切实做到分级保护、分类管理,差别化管理林地。三要对清单同意上报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要及时在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受理审核,并与纸质件同步提交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三、加强管理,依法做好使用林地项目监管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仍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以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各地要积极做好服务,及时告知用地单位行政许可结果和有效期限,对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积极给予指引,协助用地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同意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同时,对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督管理,防止批少占多、超面积使用林地。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要及时收回并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抢险救灾等原因先行使用林地的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监管,督促用地单位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手续,防止违法使用林地情况的发生。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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