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省级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7年省级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日

 

 

2017年省级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61号)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省级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意义和绩效目标

(一)目的意义。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创新”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强调,要把推动林业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强林业科研院所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生态功能评估、碳汇计量监测、林木良种选育等林业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强化科研条件建设,做大做强现有科研机构,进一步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等。《关于加强林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方案》提出了林业科技创新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广东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未来10年广东林业科技创新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突破和示范带动作用,将进一步推动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

(二)绩效目标。以林业科技创新带动一批重大的、紧迫的、关键性的林业科技项目实施,并通过强化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在生态功能评估、碳汇计量监测、林木良种选育等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取得明显突破,尽快解决制约我省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增加林业技术储备,更好地为广东林业科技长远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增强广东现代林业强省和绿色生态省建设的科技支撑。通过项目实施,重点解决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取得3-5项重点林业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培育林木良种和新品系5个以上,解决2-3个主要林木良种的繁育技术,建立林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林3000-4000亩。完善林业科研试验设施条件,逐步构建集科研开发、试验示范、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于一体的林业科技创新平台。

二、支持范围与申报对象

(一)科技创新。主要支持开展林业重大公益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广东省境内(包括中直驻粤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本项目,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作为申报单位申请项目。

(二)平台建设。主要支持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林业科研实验设施建设与仪器设备购置,承担林业科技创新任务的省级林业科技机构和承担省级区域性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的科技机构可申报此项目

三、项目内容与资助金额

(一)项目内容。

1.科技创新。围绕五大森林生态体系、四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惠民产业发展,开展林业种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推进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应用示范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各申报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应在此范围内,且不能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内容重复;往年已立项的在研项目内容不再重复支持。

2.平台建设支持林业科技创新条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林产品质量检测、生态监测评估、成果转化基地、产学研结合试验示范基地(中试基地)、人才培养等方面。

(二)资助金额。

1.科技创新。设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其中均包含继续申请项目和新设申请项目。重点项目新申请每项资助不超过120万元,继续申请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面上项目新设申请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继续申请每期不超过25万元。重点项目实行一次性申请项目总资金、分年度申请当年补助资金的方式,即:新设申请项目分3年申请,每年申请补助资金的额度一般占项目申请总资金的1/3;继续申请项目分2年申请,每年申请补助资金的额度一般占项目申请总资金的1/2;各项目具体申请年度和申请比例可在项目实施期内根据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并适当调整。面上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申请的方式。

2.平台建设。每项资助经费200万元。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申请的方式。

(三)项目实施期限。

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5年(继续申请项目实施结束时间与原合同一致);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

四、资金用途

(一)科技创新。用于支持科研开发和示范两个环节,主要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和示范工作相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造林费、抚育管理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费用支出中,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三项费用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二)平台建设。主要支持省级林业科研机构的科研条件和省级区域性林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用于实验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试验示范条件及基地建设等方面。支出范围包括:实验设施建设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试验示范基地建设费等。

五、申报条件

(一)科技创新。

1.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能够承担本项目有关创新研究和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人员年龄、学科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地级以上市所属单位申报重点项目需联合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共同申报。

(2)具有开展科研开发工作所必工作基础、科研设施及运行管理经验包括前期研究基础和试验示范基地等必要的实施条件,以及试验示范基地后续维护的相应条件,以保证科技项目的延续性。申报良种选育、栽培等具有野外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的项目单位或参与单位有可用于申报项目开展试验研究工作的林地(自有或长期租用,需提供林权证或经公证的租地合同或用地协议),重点项目应不少于200亩(继续项目不少于100亩),面上项目应不少于100亩(继续项目不少于50亩),且相对集中连片。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生态观测站等林业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的优先支持。

(3)往年已立项项目在实施期内,属于重点项目、面上项目范围的,省财政仅补助一次且2018年到期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其中2016年立项的项目不能申请。继续申请项目(含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资金按要求规范使用。

(4)新设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包括参加人),对同一研究内容不得进行重复和交叉申报;往年度已立项实施的项目内容,在原项目尚未结题验收前,任何单位和申报人均不能进行重复申报。

(5)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人员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6)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项目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工作内容、任务、经费安排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7)有较稳定的研发团队,有3名以上中高级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至少包括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人条件。

(1)申报重点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申报面上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且参加工作时间超过三年以上。项目负责人应有固定单位,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或技术开发等工作三年以上。

(2)申报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年龄不超过58周岁(按2016年12月31日计算)。

(3)项目申报人只能主持申报1项(包括继续项目)本年度项目;承担以往年度科技创新项目且2016年底前还未到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能申报新设申请项目2015年以前到执行期限且已申请延期还未验收的项目及2016年到项目实施期限、但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也不能申请新的项目。

(二)平台建设。

申报单位为承担省林业科技创新任务的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职业技术学校及承担省级区域性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年龄不超过58周岁(按2016年12月31日计算);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六、申报要求

(一)限额申报。

1.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限额指标中,继续申请项目和新设申请项目合并使用,其中省级林业科研院所限报5项,中直驻粤林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各限报3项,地级以上市各限报1项。面上项目符合继续申请要求的可自由申报;新设申请项目指标中,属和中直驻粤林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各限报5项,每个地级以上市各限报3项(同一单位限报1项),财政省直管县(市)和省林业厅所属非科研单位限报1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限额申报规定,凡超额申报的,该单位所有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2.平台建设。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各限报1-2项

(二)审核要求。

1、市县所属的项目申报单位向同级林业、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级林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财政省直管县所属的项目申报单位经同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属及中直驻粤林业及相关领域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直接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项目的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每一复印件上出具“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予以确认。省直及中直驻粤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2、需要市县财政投入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按规定投入资金的承诺文件。

3、所有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承诺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附件3)。

2、项目申报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试验示范用地林权证、地形图和林地使用协议等),承诺书及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件及在职正式职工证明等。

3、继续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4)。

4、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上报的申报文件(财政省直管县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省及中直驻粤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上报的申报文件。

5、申报项目汇总表(附在申报文件后,格式见附件5)。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在2016年8月23日前统一报省林业厅,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不需另加封皮)要求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在封面上注明),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林业厅各1份。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2317174946@qq.com邮箱。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文本格式电子版请登录广东林业信息网(/userfiles/1/)下载。

(二)联系方式:

省林业厅联系人:李永泉,联系电话:020-81721871;

省财政厅联系人:张元财,联系电话:020-83176121。

 

附件1.广东省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申报内容

2.广东省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格式)

3.广东省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

4.广东省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格式)

5.2017年省级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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