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湿地公园建设指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

为科学指导湿地公园规划设计,规范湿地公园建设行为,提高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湿地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健康发展,省林业厅制定了《广东省湿地公园建设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

2016年9月1日



广东省湿地公园建设指引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为指导湿地公园规划设计,规范湿地公园建设,现制订本指引,供从事湿地公园建设工作参考。

一、总则

(一)湿地公园建设原则

1、全面保护,科学修复。湿地公园建设应以保护湿地资源、湿地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为基础,通过适度人工干预,保护、修复或重建湿地生态景观,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2、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湿地公园建设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禀赋,以湿地自然生态和地域特色景观为建设重点,结合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湿地合理利用和湿地人文景观营造,因地制宜,体现区域资源和文化特色。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湿地公园建设根据湿地保护需求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安排建设内容,分步实施,分期建设。

4、合理利用,依法建设。湿地公园资源利用要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严禁过度干预、过度开发。湿地公园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二)湿地公园的类型

按照湿地公园的主体湿地类型,将湿地公园分为河流型、滨海型、湖泊型、沼泽型、河涌型和人工湿地型湿地公园。

二、湿地公园规划

(一)总体要求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通过对湿地公园所在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综合研究,确定该湿地公园的范围、规模和性质,科学合理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与恢复措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指导湿地公园的建设。规划项目应从实际出发,项目设置合理,可操作性强,严格控制人造景点,避免高强度人为干扰对湿地生态产生影响。

(二)功能分区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总体规划需划定湿地公园功能分区,一般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其中湿地保育区和宣教展示区为基本分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1、湿地保育区:湿地公园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区域。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湿地保育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个别湿地公园可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生态系统、珍稀物种的繁殖地或原产地设置禁区或季节性临时禁入区。

2、恢复重建区:需要通过人工干预恢复和重建湿地景观、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区域内可开展湿地培育、恢复重建、科研监测等活动。

3、宣教展示区:可用于展示、宣传、体验湿地生态特征、生物多样性、水质净化等生态功能和湿地文化的区域。区域内可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动。

4、合理利用区:湿地资源丰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区域内可开展湿地农耕文化体验、限制性渔事生产、生态旅游、科学观察与探索等活动。

5、管理服务区:相对集中可供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的区域。

(三)规划内容

总体规划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资源现状、湿地公园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功能分区和湿地保育规划、湿地恢复重建规划、科普宣教规划、科研监测规划、合理利用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区域协调规划、管理运营规划等专项规划,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等内容。其中,专项规划要求如下:

1、湿地保育规划可包括湿地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救护(含鸟类招引、救护等)、植物资源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育、有害生物防控、疫源疫病防治、古树名木保护、防洪行洪安全保障、污染源控制等建设内容。

2、湿地恢复重建规划可包括植被修复及日常管护、红树林恢复、湿地生态修复、栖息地恢复、退养还湿等建设内容。

3、科普宣教规划可包括宣教中心(点)、标识解说系统、宣教材料、科普宣教活动组织、观鸟屋建设等内容,结合湿地公园特色确定相适应的宣教方案。

4、科研监测规划可包括科研监测计划制定、科研监测中心(站)建立、野外监测站(点)和固定监测样地(带)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科研监测设备等内容。

5、合理利用规划可包括湿地种养殖项目、湿地利用互动体验、湿地生态旅游等与湿地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合理利用项目。

6、设施建设规划主要包括确界立标设施、管理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三、湿地公园主要建设内容

(一)确界立标设施:湿地公园设立后,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在湿地公园边界线上的各类路口、公园出入口、界线明显地物点等位置设置界牌;在湿地公园边界线及主要折点位置设置界桩;在出入湿地公园的主要路口、居民点和人为活动频繁处设置界线标示牌。

(二)出入口:根据湿地公园面积、访客规模、场地条件和安全便利原则,建设1-4个出入口和出入口广场,并在主出入口设置湿地公园标志。

(三)道路:道路系统建设应满足科普宣教、参观访问和管理巡护等方面的要求。公园主、支路宜展线为车行道,并根据预测交通量合理确定路面宽度等技术指标。无条件展线为车行道的支路和小路,可按步行道标准建设。步行道支路宽度不小于1.0米,步行道小路宽度不小于0.6米。园内道路总密度控制在200m/hm2以内(以对游客开放的陆域面积为计算基数)。

(四)码头:根据湿地公园保护管理需要可建设巡护码头。

(五)管理用房:根据湿地公园级别和管理需要建设管理中心和管理站(点)。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应配套建设管理中心,面积较大、巡护管理难度较大的湿地公园可根据需要设置管理站(点)。

(六)访客中心: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应在访客主要集散地配套建设访客中心,提供咨询、解说、展示、紧急救助等服务。已开放的市、县(区)级湿地公园应设置访客服务点。

(七)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建设应符合“文明、卫生、实用、节水、防臭”等原则,建筑风格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八)垃圾收集设施:根据需要和环保的原则,设置垃圾箱、垃圾收集站等设施。垃圾箱宜设置在出入口、步行道、主要景点和停车场等位置,箱体构造应符合分类收集的要求。

(九)供电通讯设施:就近接入市政电网、通讯网络,以满足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访客工作生活需要。相关设备配置应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十)给排水设施:湿地公园的管理生活用水,有条件的湿地公园应就近接入市政给水管网,利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方案比选,用水水源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应尽量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不能接入的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十一)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设置治安监控设备,配备治安人员。在园内游览危险地段、水域、有关设备设施及有害动植物生长栖息区域设置警示和安全标志。湿地公园开展水上活动项目,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救护设施。园内主干道应设置救护电话。

(十二)休憩设施:休憩平台、亭、廊等设施建设应满足休憩、遮雨、景观营造等功能需要,其造型、体量、材料、色彩应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以自然、环保为建设原则。

(十三)防火设施:在人为活动密集区域与森林分布交界地段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因地制宜,通过建设瞭望台、远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建设公园森林消防预警能力。室内消防建设应严格遵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

四、湿地公园日常管理

(一)湿地公园应严格执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当结合本区域湿地自然特点、文化历史特点和其他特点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对湿地利用过程中影响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主要人为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二)湿地公园内应当避免或减少对湿地生态、景观、文化、休闲价值和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

(三)应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方面科研、监测基地的作用,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提升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以及科学管理水平。

(四)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监测活动,加强湿地生态和园区管理的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适时调整管理对策,实现科学经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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