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3日 粤林[1996]076号)
有关市、县林业局:
根据《林业部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152号)和林业部《关于对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政字[1996]20号)精神,我厅决定从一九九六年起,在全省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力争到1997年所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道、主要省道木材检查站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到2000年所有省政府授权省林业厅公布的木材检查站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为实现这个目标,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林业局应根据林业部制定的《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先易后难,国道、省道优先的原则,抓紧制定所辖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规划,并根据省厅提出的时间要求,将建设规划按年度落实到每一个木材检查站。
二、各市、县林业局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硬件建设,对未达到要求的站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使所有检查站都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站房、值班室、值班宿舍、停车场和木材停放场地,并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完善检查设施。要按《标准》要求调整好木材检查人员,市林业局要组织未参加过培训的检查人员培训,培训课程、学员成绩报省厅备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该公开的公开,该上墙的上墙。
三、认真做好木材检查站的自查验收和申报工作,从一九九六年起,各县(市)林业局要按《 标准》要求组织自查,将自查合格的木材检查站报经市林业局审核,并于每年五月底前向省林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厅根据申请组织人员抽查验收。
四、经验收合格的木材检查站,由省厅上报林业部审批,林业部将对合格的木材检查站统一颁发《标准化木材检查站合格证书》,并在中国林业报上公布名单。
附: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为使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其检查监督任务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包括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一、机构建设
(一)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站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处罚授权(委托)证书。
(二)木材检查站有正式编制,每站6人以上,国道、省道站8人以上,均为国家正式职工,其中站长应是国家干部。
(三)木材检查站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有正常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
(四)木材检查站设站长(任务量大的站可增设副站长)、木材检查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可兼职)、等级木材检尺员(可兼职)。
(五)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素质高、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执勤。具有相当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熟悉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木材检尺等业务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站长和木材检查人员符合部颁《木材检查站站长岗位规范》和《木材检查人员岗位规范》的要求,经过部或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岗位培训证书”。
(六)木材检查人员应身着由林业部统一制作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业工作服和佩戴“中国林政”胸章、臂章等统一执法标志,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上岗执行公务。
二、制度建设
(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值班、木材过境登记、学习、考核、奖惩、票证管理、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落到实处。
(八)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木材检查站值班室公开张贴部颁《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和本省(区、市)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规定;公开木材检查人员的照片、编号、职责;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客、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
(九)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执法程序合法。
(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做到档案齐全、分类清楚、卷宗文书填写规范。案件按月统计、及时上报。
(十一)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固定站房、值班室、值班宿舍以及辅道或临 时停车场和木材存放场。
(十三)木材检查站设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使用统一的停车示意牌。
(十四)站容站貌整洁,环境优美。
(十五)检查手段完善,有必要的检测仪器及办案设备;有通讯设备,照明设备;有汽车、摩托车、船只必要的交通工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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