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996年11月19日 粤林函[1996]367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深圳市农业局,珠海市绿委,佛山市农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搞好我省林业系统“三五”普法工作,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每年实施情况及实施中碰到的问题函告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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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为推动依法治林工作,保障林业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林业部《关于实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9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粤发[1996]12号)要求,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我省林业系统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三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二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巩固发展“绿化广东”成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发展城市林业,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建立等内容,结合依法治省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通过在全省林业系统继续深入开展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宪法、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林业专业法律和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我省林业系统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的能力,形成全系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通过林业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宣 传教育,使城乡居民增强保护森林、发展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依法治林促进林业工作的开展。
  二、基本任务
  认真扎实地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重点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推进依法治林,促进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象与要求
  全省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包括企业职工、农(渔)民、干部、教师、学生、军人和个体劳动者都是林业普法对象。重点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林业院校师生和林区学校师生、林农、林业系统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
  (一)一切有接受能力的林业普法对象,都要了解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林业法规,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林区农民重点学习森 林采伐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平原区农民、城镇居民重点学习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森林防火条例、省人大、省政 府关于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的有关规定。
  (二)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种子管理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森林保护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规定等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并将国家、省新颁布的林业法律、法规纳入各年度学习计划。通过学习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水平,在学法、用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公安干警要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颁布的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将理论学习与执法实践相结合,熟练掌握和运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社会中树立起林业执法人员廉洁奉公的形象。
  (四)林业系统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要着重学习、 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等, 并结合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学习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还要熟练掌握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各类林业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特别是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开设林业专业法制教育课程,通过学习掌握必备的法律基本知识,特别要熟练掌握森林法和资源林政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林区中、小学生要加强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知识的学习。
  四、实施方法
  实施“三五”普法要从实际出发,因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灵活组织。
  (一)脱产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对普法骨干、林业执法人员要选派参加部、省、市的培训班或自办培训班的学习。对其他干部职工要采取自学为主、适当辅导、成效考核的方法进行学习。并抓好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职工集体学法等形式的学法活动。
  (二)形式多样,讲求实效。通过举办学习班或专题讲座,有计划地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律培训。运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宣传车等大众传媒和现代化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林业法律、法规、林政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采用举办法制图片展览、宣传栏、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普法宣传活动,融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吸收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创造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氛围。通过派传单、挂历,学生晨呼、晚呼等形式将林政保护知识传到林区千家万户。
  (三)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岗位和不同对象的特点,选定不同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措施和办法,提高林业法制宣传效果。
  五、工作步骤
  全省林业系统“三五”普法工作,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996年):从现在开始至今年底,各级林业部门主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各市、县林业部门及厅直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三五”普法五年规划,并报上一级林业部门备案。二是健全和加强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培训普法宣传骨干,建立普法队伍。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四是组织征订普法教材。全省使用林业部编写的《林业三五普法统一读本》和省普法办编写的教材,省厅编写必要的普法补充材料。五是抓好试点工作。省厅确定l—2个县和1个直属单位进行试点,先期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后在全省铺开。各市、县林业部门也应选择1—2单位进行普法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组织实施阶段(1997—1999年):
  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三五”普法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年度计划,每年除完成国家、省普法机关要求的任务外,要有步骤、有计划,分年度完成林业法律普及教育任务,并将每年国家、省新颁布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年度计划。
  1997年,工作重点是抓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再宣传、再教育,结合即将出台森林法修正案的宣传,开展一次宣传月活动,将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观念传入千家万户。对各级林业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轮训。抓好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全省掀起学习生态公益林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热潮。
  1998年,工作重点是森林防火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地管理办法和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小区的决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教育。
  1999年,工作重点是植物检疫条例、种子管理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和省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的普及教育;抓好林业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0年):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内容,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2000年进行综合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指标是:
  参加学习人员比例:领导干部、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林业执法人员要全部参加,其他干部职工达到95%以上,林业院校、林区中小学生要全部参加。对农民和城镇居民宣传林业法律基本知识占总人数70%以上,林农达到95%以上。
  个人收效:林业系统内人员除每次参加考试及格以上水平外,各类人员均需达到本规划第三部分的要求。
  干部、职工的考核成绩作为今后干部任免,评定职称、评选先进的参考;单位考核成绩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参考。
  2000年中,省林业厅按本规划目标,对各单位“三五”普法情况进行综合考该、验收、评比,表彰在“三五”普法中表现优秀,有突出贡献的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将情况上报林业部和省普法办。
  六、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一)组织领导。厅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主管党委工作和主管林政工作的厅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林政、公安、计财、防火、绿委、营林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设立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林政处,有关处室派员参加。全省林业系统普法日常工作由普法办公室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普法工作由厅机关党委负责。
  各市、县林业部门和厅直单位要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设立普法办公室,在当地政府普法办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具体的普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经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和必要设备,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安排、落实。省厅每年在行政经费中专项安排普法经费。
  (三)稳定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省、市、县和省厅直属各单位要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共和人员,抓好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四)加强普法宣传报道。省厅确定《广东林业》杂志为全省普法的主要园地,在“林业法制”栏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专题宣传,举办知识竞赛,报道普法动态和典型经验;《林政资源管理简讯》也将配合普法宣传工作。争取与南方日报、省电视台及省、市其他新闻单位联合对森林资源保护、林地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开展宣传报道。各市、县林业部门和厅直属单位要利用本地区、本单位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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