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动广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我局制定了《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林业局

2018年11月15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广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规范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林产品及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服务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创新、辐射带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广东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四个走在前列”为发展理念,通过市场运营、科技创新、高效的经营模式、科学地利用森林资源,做大、做强、做优林业产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广东率先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实行自愿申报、依规评审、择优认定、动态监测、定期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在项目资金、申报财政贴息等给予优先安排。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可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涉林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50%以上,开展经营活动达三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请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其资产总值、生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示范带动能力强。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服务等为纽带,有效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带动农户增收,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企业信誉好。企业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行业准则,信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信用与社会形象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现违法事件。

(五)企业管理规范。实行合理的企业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健全。

第八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采取百分制评审。具体指标详见《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指标》(附件1-1)。

第九条 企业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二)《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2);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六)企业自有生产基地的林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八)企业荣誉、科研成果、产品质量认证等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县、市、省各一份)。

第十条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和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逐级上报到广东省林业局。省属企业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局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广东省林业局成立“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依照《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指标》以百分制进行初审评分,得分60分以上的企业,列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组织考核人员,会同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列为考核对象的企业进行实地综合考评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广东林业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广东省林业局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由广东省林业局授予“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复核

第十五条 广东省林业局对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监测制度。每年4月底前,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应向广东省林业局报送反映上一年度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的《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经营监测表》(附件1-3),并配合广东省林业局组织的年度监测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广东省林业局对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依照本标准第九、第十条提出复核申请,提交复核材料,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附件1-4)。经省林业局复核,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保留“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对达不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条件的或放弃复核的单位,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造成重大影响,经有关部门查实并受到处罚的;

(二)政府行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资料,企业无合法理由拒绝提供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供广东省内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准文件、企业新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变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名称的申请书,报请广东省林业局申请变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文件或证书。变更批准文件抄送地级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2.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经营监测表

4.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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