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管理,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林木品种,维护良种选育、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国家级审(认)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林业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定范围

第七条 根据现阶段本省林木良种选育的进展情况,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

(一)通过多年、多点试验,证明有增产实效的优良种源。

(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的母树林、种子园生产的具有一定遗传增益的繁殖材料。

(三)从国内外引种并经过多年试验、多点试种,能正常生长发育且目标性状优良的树种。

(四)经多年选育,已通过行业鉴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和优良无性系。

(五)在产量、抗性或品质方面有一项以上显著优于对照品种,能适用于特殊环境种植或具有特殊工业用途的品系或类型。

(六)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驯化,证明具有推广价值的优良树种。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定的林木材料,必须是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品种:

(一)按照林木育种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选育;

(二)在产量或抗逆性、品质等方面的遗传表现显著优于对照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有一定的试验面积,能稳定地生产出一定数量的繁殖材料,种子的播种品质较好或无性繁殖后生长良好;

(四)基本上确定了适生范围、繁殖与栽培技术要点;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当地生产单位证明。

第九条 选育或引种单位(个人)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省级审(认)应当一式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可在省林业局网站下载或直接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二)完整的《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

(三)相关证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材料(附光盘或电子邮件等电子版本1份),可以直接或邮寄送至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的内容包括:林木良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林木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逆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林木良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生产或试种单位的旁证材料以及原始档案材料和林木良种特征,如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DNA指纹等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必须由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属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审(认)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省属林业科研院(所)、教学单位,中央驻粤科研院(所)、高校(学院)和中、外资(合资)林业企业研发部门等机构和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凡符合申请审定条件的,经征得主要试种地区或协作点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每年31日前,向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认)定范围。31日以后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认)定范围;情况特殊需要列入本年度审(认)的,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决定。

第十四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审(认)定申请,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初审专家小组对报审材料进行现场查定和初审。初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半数,即通过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初审专家小组明确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并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权益人认为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为申请人的或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有关委员应当继续参加审(认)定。

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通过的审(认)定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初审的林木品种,在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终审。参加终审的委员必须超过总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对报审的材料经过认真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凡同意票数超过参会全体委员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者,即通过审(认)定。审(认)定通过的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局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良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良种编号与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

林木良种的编号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1.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粤。

2.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

3.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

引种驯化品种

ETS

母树林

SS

优良种源

SP

实生种子园

SSO

优良家系

SF

无性系种子园

CSO

优良无性系

SC

采穗圃

CO

优良品种

SV

采种基地

GSB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O)为初级种子园,(1)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4.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如马尾松Pinus massoniana代号为Pm

5.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6.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编号:粤SCSOO)—Pm0012002,表示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2002年审定通过的第1号马尾松初级无性系种子园良种。

林木良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十八条 对经由省林业局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4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广东省林木品种

审定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林木种子是林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遗传基因的载体。种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造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社会效益的好坏,还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林木良种是提高林业生产力的重要保证。据专家测算,目前林木良种对森林资源增长的贡献率高达20%,是第一位的。林木良种在林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是其他任何因素都无可代替的。林木良种在林业建设中科技含量最高,最能体现林业的发展水平,世界上林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推广使用林木良种。例如意大利使用经过改良的杨树造林,面积仅占全国造林面积的25%,但生产的木材要占意大利木材总产量的50%;新西兰使用辐射松良种造林,其面积为全国造林总面积的11%,生产木材占全国木材总产量的90%。我国目前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的增益,也是相当高的,如用材林品种的材积平均增益为1030%,经济林品种的产量平均增益1568%。因此,加快林木品种的审定与推广,对于提高林业科技含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林木品种审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一项切实可行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已经审(认)定推广包括杉木、马尾松、杨树、桉树等70多个主要造林树种的1400多个林木良种。这些林木良种为我国重点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和林业产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省林木品种审(认)定推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品种审(认)定和推广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审(认)定不及时、不规范,审(认)定通过的部分林木良种的适生区范围不明确,命名混乱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现了无限度超越林木良种适生区的不科学、不规范的推广行为;盲目推广、大肆炒作一些未经区域试验和审(认)定的品种;以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造成了种苗市场的混乱,给林业建设工程、社会和林农带来了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也阻碍了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使用工作的健康开展。目前,我国林木良种使用率仅为28%,广东省约为30%,与林业发达国家的80%以上还相差甚远,实现林木良种化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考虑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种子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以及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的实际情况,必须健全和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规范品种选育、审定、推广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以维护林木良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加快良种化进程,规范种苗市场,推进种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从根本上保障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确保我省林业工程健康实施,实现林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第十七条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报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具体工作。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六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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