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25日

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发展一批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创建国家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广东省林业局培育确认,林产品种植、加工、贸易、服务规模大,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广东地方特色和重要的区域经济地位,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方面发挥明显带动示范作用的林业产业发展基地。

  第三条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广东省林业局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促进林业产业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原则,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原则,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坚持提升和创新广东特色优质林业产品供给原则。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的指导,将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纳入本级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与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建设发展的相关事项,在林产品原材料供应、林地供给以及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内的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的监督,给予有效扶持,保障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按照“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建设。

  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建设和申报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或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统筹推进、组织管理及申报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局审批。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报省林业局审批。

  第二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申报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政府高度重视。当地政府重视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工作,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在产业扶持政策、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进、价格机制和品牌创设等方面措施有力,取得较好成效。

  (二) 产业优势突出。基地以具有广东地方特色的林源中药材、油茶及竹等林产品种植、加工、贸易、服务为主。产业资源特色鲜明、品质优势明显、生产历史悠久,产品市场认可度高,特色主导产品在全省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产量或产值在全省或地区位居前列。

  (三)示范作用明显。基地在区域的林业产业经济中的地位突出,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与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示范作用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1家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2家以上。

  (四)产业融合发展。特色主导林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集群式发展,全产业链开发水平较高,基本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产业布局合理,资源综合利用率较高。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较高影响力的林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五)带动农民增收。利益链条完整,企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户形成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特别是与产业帮扶、乡村振兴紧密结合,带动已脱贫人口和易返贫人口增收致富,合理分享产业发展收益。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特色林产品种养要符合农(林)业、森林、草原、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实施主体生产基地的生产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报中药材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种植的中药材品种应为广东省道地药材或岭南特色地产药材,品质和药效质量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药材基源品种明确,其生产的药用植物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应经权威部门的有关专家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优先考虑依照《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规定入选保护的中药材种类、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的中药材种类、临床使用量大或中成药大品种所需的中药材种类。

  (二)实施主体的生产基地至少要有2个生产周期以上的中药材种植史,并有药材销售记录。实施主体应根据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管理要求,制定中药材生产全程各环节的技术规程、制定完善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档案保存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制定完善的中药材质量检测规程和中药材销售的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在近三年内未因中药材质量安全问题被各级政府部门处罚或通报,能提供连续两年的中药材(含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检测报告。优先考虑已利用物联网和电子标识等技术建立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可追溯系统的基地。

  (三)基地具有一定的种植规模,主要中药材品种品质优良、产量相对稳定、质量优。种植类:常用大宗药材基地生产规模应在5000亩以上;珍稀名贵药材基地生产规模应在500亩以上。设施种植或养殖类:生产规模应在50亩以上。野生抚育类:生产规模应在3000亩以上。

  (四)基地应具有较为稳定的中药材原料销售渠道,优先考虑已与下游中药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基地。

  第九条申报油茶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油茶种植面积已达到2万亩以上,种植油茶品种为国家推荐在省内各地使用的良种,主产区分布均匀,立地条件较好。

  (二)实施主体自有油茶种植面积不少于5000亩,并具有较高的油茶种植抚育水平,具有较强的培育与加工技术研发实力,种植、加工专职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品种选择恰当,良种配制科学,种植密度合理,能够定期开展水肥施用、修枝抚育和病虫害防控,生产环节中机械化程度高。建有茶油或副产物加工生产线1条以上,年加工能力100吨以上。

  第十条申报竹业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有超过10万亩的特色竹林资源,应采取生态环保的经营策略,以实现竹林可持续发展,包括改造低产低效竹林,改善竹林生产条件;积极维护竹林生物多样性,增强竹林生态功能。

  (二)基地应具有成熟的竹加工利用产业基础,具有较强的推动竹产业升级能力,开展优质竹产品加工及加工工艺研发。

  (三)实施主体生产基地竹林面积不少于1万亩,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具备较强的竹林资源种植抚育与产品加工、研发能力。

   第十一条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有关部门批复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申报理由、申报品种的种植历史和规模、产业发展现状。

  (三)实施主体的构成,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以及拟发挥的示范带动效应等。能客观反映该基地的高清照片或视频材料。

  (五)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意见。

  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第十二条其他类别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的申报认定参照上述类似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广东省林业局按照以下程序培育和管理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

  (一)广东省林业局组建专家组,进行全面系统科学评估及实地核查,并提交评估意见。专家组由具备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

  (二)发函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三)省林业局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综合考虑全省林业产业布局、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结合专家组评估意见和省直部门意见,确认建议名单,报省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

  (四)在广东林业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省林业局发文确认并授牌和颁发证书。

  (五)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名称采取以下命名方式:广东省+地名+主导产业名+(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广东省林业局每3年对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十五条全面考核采取材料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基地应于考核周期(3年)届满前2个月前向省林业局提交发展情况报告,包括经验和建议。同时,提交第七条、第八(或九、十)条规定内容的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基地运行情况、审核意见、工作情况报送省林业局。

  (三)省林业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评估,确定是否通过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的命名并摘牌:

  (一)未通过全面考核的。

  (二)发生重大信用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广东林业局应当在广东林业门户网站上对被取消命名的广东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进行公告,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被取消命名的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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