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51号代表建议答复公开摘要

建议标题:关于对林地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的建议

主办单位:省林业厅

会办单位:省编办

答复公开摘要:

根据国务院《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下达我省2015年林地定额6600公顷、“十三五”期间每年林地定额5530.4公顷,林地定额进一步收紧。我厅根据2014年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粤办函﹝2014﹞323号),严格实行林地定额总量控制制度,拟订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下达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交通大会战、振兴粤东西北发展、城市扩容提质等战略部署,优先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林地,在此基础上尽量对山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林地定额予以倾斜,支持山区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等有关规定,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从2015年开始,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及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我省将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从除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扩大到20公顷。今后,我厅将加强调查研究,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方便基层群众办事需要,适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提出有关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权属划分的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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