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集成建议答复公开摘要

建议标题:关于深化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建议

主办单位:省林业厅

会办单位:省财政厅

答复公开摘要: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款的建议》(1048号),《关于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扶持的建议》(1167号),《关于纠正被林业部门把人工种植的经济用材林划错为生态公益林的建议》(1264号),《关于对个人承包天然林实施补偿的建议》(13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政策的建议》(1743号)等5件代表建议集成为《关于深化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建议》。

1998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近年来,又致力于探索健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长效机制。主要体现在:2008-2012年,我省率先探索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稳步增长机制,省政府作出按每年2元/亩的标准逐年提高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决定,同时,我省从2010年起逐步统一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至2012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统一为18元/亩。从2013年起至2017年,省政府批准继续按每年2元/亩的标准提高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同时建立并实施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政策,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助两个部分。基础性补偿用于对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普惠性补偿,激励性补助用于对生态区位重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管护成效明显、整体森林质量高的生态公益林进行额外的奖励。目前,全省已有包括新丰、阳春、鼎湖、阳山在内的65个县(市、区、场)共5446.44万亩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获得激励性补助资金,基本上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公益林纳入激励性补助范围。今年,基础性补偿标准达到20元/亩,获得激励性补助的补偿标准达到28元/亩。

在稳步提高补偿标准的同时,多次扩大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目前,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达7212.42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6.8%、林业用地面积的43.9%。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布局

将根据各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建设需求,进一步优化调整生态公益林布局,将生态区位重要区域的林地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对全省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核查评估,健全完善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规范生态公益林划定,将一些区划不合理的地块调出生态公益林范围。

二、积极研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探索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重点倾斜的政策措施,将激励性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贫困户的生态公益林倾斜。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规定,加强督促市、县落实好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包括本级新增财力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上级财力性补助在内的可支配财力,加大对生态公益林保护投入。

三、健全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现行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政策,经申报批准,允许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位置。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可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后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人工林林木达到成过熟采伐年龄的,经依法依规报请审批同意后,可以进行更新改造。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橡胶林、茶树、果树等,可适当进行经营利用和更新改造。同时,我们将积极研究对生态公益林中的低效、退化林分开展更新改造的政策措施。

四、切实加强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天然林是国家的政策要求。争取将我省所有的天然林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按规定标准发放补偿资金。国家已经给予了国有天然林停伐补偿,我们将积极争取将集体天然林纳入国家的补偿范围。

五、切实加大对欠发达地区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投入

2016年,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一是将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省级财政造林补助标准从400元/亩提高到800元/亩。二是在省级林业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示范性森林公园建设,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三是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湿地保护专项资金1250万元,用于支持湿地公园建设。另外,中央和省设立的防护林工程建设、造林补贴、良种补贴、森林抚育、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程、岩溶石漠化治理等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粤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4个地级市(包括惠州市、肇庆市)以及江门的开平、台山、恩平等地。我们将继续争取省财政加大对森林公园建设的投入,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湿地公园建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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